巴拿马运河条约

1977年巴拿马与美国就巴拿马运河的主权过渡问题签订的条约
(重定向自托里霍斯-卡特条约

巴拿马运河条约》(英語:Torrijos–Carter Treaties,西班牙語:Tratados Torrijos-Carter),又称《托里霍斯-卡特条约》,是巴拿马军政府领导人奧馬爾·托里霍斯美国总统吉米·卡特于1977年9月7日签订的关于巴拿马运河主权过渡的条约,以取代原1903年签订的旧条约。同年10月1日新条约生效,有效期到1999年12月31日[1]。新条约规定,巴拿马运河由两国官员组成的运河管理委员会管理,运河区的司法和移民机构、海关、邮局等逐步交由巴拿马管辖和经营,新条约期满后,由巴拿马承担运河的管理和防务。

條約簽署後美國總統及巴拿馬國民衛隊將軍握手

參考文獻

  1. ^ Panama Canal Treaty. Signed at Washington on September 7, 1977. Entered into force October 1, 1979. 33 UST 39; TIAS 10030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