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諸言論自由
(重定向自我有權發表意見)
我有權發表意見(I'm entitled to my opinion; I have a right to my opinion)或訴諸言論自由是一種不相干的謬誤,是在自己的主張被人反駁時,主張己方有發表意見的權利(或有言論自由)。然而,是否有發表意見的權利和意見是否正確可取是不相干的。因此自己有權發表意見並不是支持自己意見正確的恰當理據。
一般而言,侵犯發表意見的權利或侵害言論自由,指的是以暴力、脅迫等違法方式令人無法發表意見,或政府以不當的法規限制發表意見的權利。言論自由保障某甲可發表意見,但言論自由亦保障某乙可發表批評某甲的意見[1]。某乙的言論如不涉及恐嚇、毀謗、公然侮辱、性騷擾等違法或犯罪,其批評某甲是可允許且無侵害某甲言論自由的。因此自己有權發表意見亦不是支持對方不應批評自己意見的恰當理據。[2]
示例
- 甲:現在已經很多人窮得買不起房子了,政府還打算課徵奢侈稅,根本是不管大家死活!
- 乙:你弄錯了,房地產奢侈稅只有買房二年內賣掉才需要繳納,這會讓許多炒房的人有所顧忌,有助於降低房價;窮人買房是為了自用,幾乎不必繳奢侈稅。因此奢侈稅是對窮人大有幫助的。
- 甲:我有權發表意見,請尊重我說話的權利!
參見
注釋
- ^ 李天命,《李天命的思考藝術(最終定本)》,2009,p.112。
- ^ 民主的原則:言論自由,美國國務院國際信息局出版物。(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連結
- (英文) Jamie Whyte. Sorry, but you are not entitled to your opinion. The Times. August 9, 2004 [2012-10-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