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重定向自巴塞尔协议II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英文簡稱Basel II),是由國際清算銀行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所促成,內容針對1988年的舊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標準化國際上的風險控管制度,提升國際金融服務的風險控管能力。

簡史

為強化國際型銀行體系的穩定,避免因各國資本需求不同所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情形,國際清算銀行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1988年公佈以規範信用風險為主的跨國規範,稱為巴塞爾資本協定。然而 Basel I 未涵蓋信用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而信用風險權數級距區分過於粗略,扭曲銀行風險全貌,加上法定資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的盛行,以及近幾年大型銀行規模及複雜度的增加,也都突顯 Basel I 的不足。

1996年的修正案將市場風險納入資本需求的計算,於次年底開始實施。

1999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公佈了新的資本適足比率架構(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諮詢文件,對 Basel I 做了大量修改。

2001年1月公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草案[1],修正之前的信用風險評估標準,加入了作業風險的參數,將三種風險納入銀行資本計提考量,以期規範國際型銀行風險承擔能力。

2004年6月正式定案,並希望在2006年年底以前,大多數的國家都能採用此架構。

三大支柱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強調的三大支柱:
1.最低資本適足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

其中信用風險資本計提包括:
  • 標準法
  • 基礎內部評等法
  • 進階內部評等法

2.監察審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
3.市場制約機能,即市場自律(Market Discipline)

目標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主要的目標如下:

  • 增進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健
  • 強調公平競爭
  • 採用更完備的方法來因應風險
  • 資本適足要求的計算方法,能與銀行業務活動保持適當的敏感度
  • 以國際性的大型銀行為重點,但也適用其他各類銀行

参考资料

  1. ^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草案. [2005-06-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18). 

另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