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妓
(重定向自家伎)
家妓通作家伎,或称歌妓、女乐、舞女、侍妓、妓妾、侍儿等。通常是贵族、士大夫、官宦家庭中豢养,擅长歌唱、舞蹈、乐器演奏等技艺,为家主的家庭提供娱乐表演的歌舞艺人。[1]:147。法律上,她们没有配偶身份,不入家籍[1]:150,亦可归为姬侍一类[2]:40。宋朝之前,法律身份多为隶属家主的奴婢。宋朝时,转化为与家主订立契约的平民身份[3]:98。
历史演变
中国古代“妓”通“伎”。先秦时期即有关于家妓的记载。春秋时期,晋悼公因武将魏絳的和戎之功,赐予八名女乐。这被研究者认为是史书记载的中国最早的家妓。汉朝时,私家蓄养的女乐归于家妓性质。三国时,曹魏治下的北方地区上层家庭多豢养家妓。魏晋南北朝时,豢养家妓之风盛行。南齐时,武帝于永明六年(488年),“敕位未登黄门郎,不得畜女妓”。但这种以行政手段抵制上层家庭豢养家妓之风,并未成功。在南朝治下的江南因经济发展,“富商大贾”也开始豢养家妓。当时,没有豢养家妓的官员反而是少数,受到社会舆论赞赏[1]:147、148。
唐代教坊歌妓、家中歌妓兴盛。此时家妓身份上与其她姬侍没有严格的区分,与婢女(婢妾)同类,但一般不从事家务劳动,而是男性的“内宠和歌舞人”。当时,妾、家妓多出身娼妓、优伶,以及良家小户女子。地位卑微,然而生活优裕[2]:40。
宋朝时,家妓身份多为平民,对其以契约方式进行管理约束,而契约条款又有延续唐代奴婢制度内容。研究者指出,宋代家妓没有前朝各代对妓女身份的限制,无官方惩罚的色彩,也没有元明清时种族歧视和家庭迫害的成分[3]:98、102。
注释
- ^ 1.0 1.1 1.2 王仁磊. 《魏晋南北朝家妓述论》. 云南社会科学 (云南省昆明市: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 2011, (2011年第2期): 147—151. ISSN 1000-8691 (简体中文).
- ^ 2.0 2.1 张琰琰. 《唐代妾侍问题研究综述》. 唐都学刊 (陕西省西安市: 西安文理学院). 2004, (2004年第2期): 38—43. ISSN 1001-0300 (简体中文).
- ^ 3.0 3.1 郭锋. 《宋代家妓制度及其对宋词雅化的作用》. 江西社会科学 (江西省南昌市: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 2011, (2011年04期): 98—102 [2021-07-16]. ISSN 1004-518X.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16)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