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昱 (乾隆進士)

宋昱(18世纪?年—?年),本名宋鈺,字曜寰直隸省遵化直隸州玉田縣石河村(今屬河北省唐山市)人,籍屬內務府正白旗包衣投充錢糧莊丁。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乾隆十八年(1753年)中式癸酉科順天鄉試舉人[1]二十六年(1761年),中式辛巳恩科會試殿試位列第三甲第一百二十三名同進士出身[2]因獲悉未遵例以旗人身分報考之違法,自首。[3]

三十四年(1769年)七月,以叛旗罪名,遭革去進士、發配烏魯木齊當差。[4][5]

性格誠懇。博覽群書,專精《易經》,以占卜奇準聞名,曾閉門讀書十年,遇到人求問測字,則回答不熟悉掌故。在烏魯木齊戍居期間,掌教書院,督課士子,振興文風,有人將其比擬為「文翁化蜀」。

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正月,上諭各省清查軍流人犯已過十年者,若安分守法,則依乾隆十一年例查明省釋回籍[6];十一月,烏魯木齊辦事大臣索諾穆策凌覆奏宋昱「當差九年並無貽誤」。[7]

四十四年(1779年),在烏魯木齊滿十年後獲釋返鄉,年紀已經六十歲,往後不理他人事務,以詩酒終老。[8]

家庭及關連

  • 曾祖父:宋含暉,玉田縣民,清初帶地投充莊頭。
  • 父:宋九岳,莊頭。
  • 兄弟:宋鑒,莊頭。

著作

  • 《評點書經》一卷
  • 《評點詩經》一卷
  • 《評點春秋》八卷
  • 《周禮約註》二卷
  • 《左傳類編》四卷[9]
  • 《莊騷類編》二卷[10]
  • 《問奇集》二卷
  • 《東歸集》二卷[11]
  • 《文選類編》二卷[12]
  • 《綱鑑類編》

參考文獻

  1. ^ 光緒《遵化通志》卷三十二,選舉,舉人,葉十七。
  2. ^ 光緒《遵化通志》卷三十一,選舉,進士,葉三十七。
  3. ^ 光緒《玉田縣志》卷十八,表三,選舉上,葉十至十二。韋慶遠認為是乾隆三十四年比丁時被查出;氏著:〈《庄头家谱》与清代对旗地的管理〉,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2期。
  4. ^ 《內務府奏銷檔》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初五日:「總管內務府謹奏,為查議事。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准刑部咨稱,據內務府將參革冒入民籍之中式進士之宋鈺咨送到部審訊定擬一案,經本部奏稱,查宋鈺係已故帶地投充內務府錢糧莊頭宋九岳之子,並不遵例由旗報考,輒敢因伊祖父以來在玉田縣完納錢糧,遂圖混入民籍,改名宋昱,進學中式,情殊狡詐。若僅照詐冒戶籍律擬杖,不足示懲,應將已革進士宋昱即宋鈺,發往烏魯木齊當差。宋鑒隨同捏飾,自行頂充莊頭,殊屬不應,應將宋鑒照不應重律杖八十,係旗人,鞭八十。比丁員外郎秦老格、郎中海德訊無通同徇隱情弊,但於宋鈺冒入民籍考試之處不能查出,應與歷年比丁失察各員,均交與內務府照例議處。玉田縣濫准入籍,及歷年送考之地方官,應令直隸查取職名送部,照例查議。廪保人等,訊明有無知情徇隱,亦即照例發落。宋鈺等在玉田縣納糧地畝,應作何查辦之處,應聽內務府辦理等因。於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七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欽遵等因,咨送前來,除玉田縣濫准入籍及歷年送考之地方官並廪保人等有無知情,應聽直督辦理查參送部查議外,臣等隨將宋鈺自乾隆八年間冒入民籍以來之歷年比丁先查各員職名交該處查報去後。兹據管理三旗銀兩莊頭處將歷年比丁之員外郎四格、張琳、六十一、保荃、舒喜,原任員外郎今升任郎中海德、誠意等職名查報前來。查郎中海德等均係派往比丁之員,當於比丁之際,理宜將各莊頭丁冊內所屬壯丁,有無身隸旗、民兩籍之處俱逐一稽查辦理,毋得任其朦混,乃漫不留心稽察,以致宋鈺冒入民籍考試並未查出辦理,均屬不合。除員外郎張琳、六十一、保荃業經病故毋庸議外,應將郎中海德、誠意,員外郎秦老格、舒喜、四格均照失查例,各罰俸一年。查員外郎舒喜於另案降為筆帖式,應罰筆帖式俸一年;員外郎秦老格、四格均經年老告休,其罰俸一年之處,照例註冊;郎中海德有記錄八次、郎中誠意有記錄十七次,應各銷去記錄二次,抵罰俸一年,免其罰俸。再,臣等查得投充莊頭宋鑒現今當差官地八十八頃八十五畝,餘地三頃四畝二分一厘,與宋鈺曾祖宋含暉原投紅檔所載地畝數目相符。查莊頭等將地畝隱匿,既不在本府差,又不在本縣納糧,間在旗民之間影射逃糧,例應查辦歸公。今宋鈺等所有民糧田地,原係久經在縣交納民糧之地,並非隱地匿糧旗民夾空影射私產可比,相應仍令照舊管業,在該縣交納民糧,毋庸另行置議可也。為此謹奏請旨。奉旨:依議。欽此。」
  5. ^ 定宜庄、邱源媛著:《近畿五百里-清代畿輔地區的旗地與莊頭》(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6年12月),頁62。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韋慶遠、劉守怡等編:《清代的旗地》(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頁529。
  6. ^ 《清朝通典》卷八十九·刑十。
  7.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內閣大庫檔案》158252號,刑部為宋鈺當差九年無誤事移會稽察房:「烏魯木齊辦事大臣奏已革進士宋鈺係因冒入民籍考試發往烏魯木齊當差之犯,該犯在該處當差九年並無貽誤,遵例查明具奏。」
  8. ^ 光緒《玉田縣志》卷十八,表三,選舉上,葉十至十二。
  9. ^ 光緒《遵化通志》卷五十七·藝文·經部·葉二至五
  10. ^ 光緒《遵化通志》卷五十八·藝文·子部·葉五
  11. ^ 光緒《遵化通志》卷五十八·藝文·集部·葉十六
  12. ^ 光緒《遵化通志》卷五十八·藝文·集部·葉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