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

由地方政府组织征收、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

地方税,简称地税,相對于中央税(国家税、联邦税)的称呼,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的税收,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4年以前,除关税明确为中央税外,其他税种多为中央和地方比例分成收入。从1985年起,逐步采取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1985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乾”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列为中央税的有:关税、烧油特别税专项调节税特别消费税等,同时还按企业隶属关系,将下列各部门缴纳的税列作中央固定收入即国务院和部办委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所得税调节税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除了特别规定以外,现行地方税种类包括资源税房产税城市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有: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地方税具体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分为三级,属于三级地方财政收入的范围;具体的征收和执行各自治区直辖市不尽完全相同 [1]

参考文献

  1. ^ 加快重构地方税体系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中国经济网 2014-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