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基本原则
邓小平提出并写入宪法
(重定向自四項基本原則)
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最高领导人邓小平,在1979年3月30日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提出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允许争论的四个议题[1][2][3][4]。邓小平說,中共中央认为[1]:
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一切偏离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一切否定和破坏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都是不能容许的。”[2]
1982年,四项基本原则被写入《八二宪法》,但入宪过程有争议[5][6]。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四项基本原则写进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中[4]。
参见
参考文献
- ^ 1.0 1.1 邓小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中国改革信息库.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27) (中文).
- ^ 2.0 2.1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人民日报》. 2008-06-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10) (中文).
- ^ 改革开放40年:邓小平究竟给今日中国留下什么. 英国广播公司(BBC). 2018-1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04) (中文).
- ^ 4.0 4.1 四项基本原则. 新华网. [2013-03-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0-25) (中文(简体)).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2年). 中国改革数据库. 人民网. 1982-04-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4-21) (中文).
- ^ 杨景宇忆82宪法制定:四项基本原则是否入宪存争议. 中国新闻网. 《新京报》. 2014-09-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4-21)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