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與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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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對性傾向議題沒有一致看法,不同的傳統和修行僧眾可能抱持不同的觀點。基於佛教戒律,幾乎所有佛教派别都嚴格禁止出家僧眾涉及任何形式的性活動[1],但對於五戒中規範在家眾不當性行為的邪婬戒則未有完全一致的看法[2]。佛教界對同性性欲的態度基本上保持沉默[3][4],有幾位願意為同志發聲的佛教法師主張異性和同性之間的情慾,同樣都構成繫縛身心的无明煩惱,應不分差別心平等看待[5][6][7]。
佛教主流觀點以三法印為正法原則,認為有情眾生皆為平等(梵語:sama)[8],均具備覺悟宇宙人生一切真理的佛性。與基督宗教或是伊斯蘭教相比,佛教在歷史上比較沒有出現大規模迫害同志的記錄,因而被視為算是立場相對溫和的宗教。不過目前只有台灣和泰國承認同性婚姻。
佛教文獻
北傳佛教《阿含》以及南傳佛教《巴利經藏》當中,佛陀於居士五戒立下邪婬戒,不侵犯親長監護的對象,也不和他人配偶有性關係 [9][10],對性行為的性別對象、人身部位未特別提及[11][12][13]。在律藏以及經藏中,則規定捨棄財產及親族出家的僧眾,為實行清淨的梵行生活受具足戒,嚴格禁止並遠離任何形式的性活動[14]。
北傳部派佛教經論中,出現對邪婬戒戒相的其他規定。非支(非產道)、非時、非處、新產後犯產道等等[15]。這些部派自宗論書的戒相規定略有差異,細項歸屬方式亦有不同。大乘佛教的經論亦有非支(非產道)、非時、非處、非量等邪婬戒相[16]。依龍樹在《大智度論》的解釋,自妻限產道行婬,是基於認為非產門處行婬,被行婬人心中不樂,無理強逼,而為邪婬[17]。
在南傳上座部佛教中的邪婬戒,沒有非支、非時、非處等戒相[18]。法藏部《舍利弗阿毘曇論》的緒分記載「他所護女終不婬犯」名不邪婬[19]。
漢傳佛教將五戒和儒家五常對應比附,從男性的角度,解釋為和自己妻妾以外的對象行欲為邪婬[20][21][22]。
藏傳佛教學者José Ignacio Cabezón認為後來的佛教經論作者把具足戒戒相轉用至在家五戒,因而產製出更為詳盡的戒相[23]。
南傳上座部佛教
达摩难陀长老的觀點
马来西亚吉隆坡十五碑锡兰佛寺住持达摩难陀长老(1919—2006;Dhammananda)指出[24],佛教认为性爱(包含异性和同性)是由无明所造成的一种执着的行为。僧人选择了放弃欲望所带来的执着,出家、守持出家戒而修行,断除欲念,朝向寂静涅槃[24]。
人类受无明的影响,以为自身身体是真实的存在,过份的迷恋欲望所带来的事物(性爱),渴望满足自身的感官需求,这样将在轮回中陷得更深。当人们的无明被智慧与知识替代,自然而然的就会摆脱身体对自身欲望的束缚[24]。
“佛教不譴責同性戀,正如佛教並不譴責任何錯事。”[25]。佛教并不认为同性恋是错误的[24][25],也同样没有把异性恋间的性爱看成是一种正确的事情[24][25],错误的是对它的执着与受它的奴役[24][25]。
同性恋与性爱只是人类对自身的一种欲望渴求,这种欲望的渴求会对认识自我造成障碍[24]。 達摩難陀尊者認為「所有形式的性事增加對身體的淫欲,渴望,執著。有了智慧我們學會怎樣脫離這些執著。我們不譴責同性戀是錯的,有罪的,但是我們也不遷就它,這是因為它與別的性事一樣,延緩我們從轮回中的解脫。」[25]
達摩難陀长老,更開示:
“ | 佛教並不承認婚姻是上帝許可的結合,似乎這樣就使性事突然合法了。性事是一種人類活動,與天堂地獄無關。...性事上的檢點只是五戒之一。殺生要嚴重得多,因為你更為惡意地傷害了另一個生命。...佛教並不把同性戀看成是錯誤,而異性戀就正確。兩種都是用身體進行的性行動,都是淫欲的強烈表現,都增加我們對現世的渴望,使我們在輪迴中陷得更久。...總之,同性戀與異性戀一樣,起源於無明,當然沒有基督教意義上的有罪。所有形式的性事增加對身體的淫欲,渴望,執著。...我們不譴責同性戀是錯的,有罪的,但是我們也不遷就它,這是因為它與別的性事一樣,延緩我們從輪回中的解脫。 | ” |
——達摩難陀尊者:佛教與同性戀[26] |
法護尊者的觀點
前弘法精舍導師、香港正念禪修中心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住持法護尊者(Bhante Dhammapala)說對於同性戀,佛教的原始經典中並沒有反對或指責的地方。佛教視眾生平等,願一切眾生快樂,人人都平等,都有覺性,都可以成佛。法師借用四個佛學的概念「因緣觀、無常觀、無我、無求」來談如何增進夫妻間的愛情,並指這些道理同樣適用於男男或女女的同性關係。法師解說不邪婬戒為:給對方忠誠,基於尊重對方,而給對方忠誠[27]。
泰国同性婚姻合法化
泰国被认为是亚洲LGBT权益最全面的国家之一 。被宪法规定为“佛的信徒和最高维护者[28]”的泰王于2024年9月24日签署了同婚法律[29]。泰国约有93.5%的人口为佛教徒,其中绝大多数属南传上座部佛教[30](包括国王与僧王[31])。目前约有8%的泰国人口(即500万人)被认为属于LGBT群体。[32]
漢傳佛教
漢傳佛教的觀點,受到所處社會的態度、法師所受的佛教傳統與學風影響,而呈現出排斥、溫和到支持平權的差異。有責難排斥者,如釋宣化法師,也有積極支持平權者,如釋昭慧法師。漢傳佛教對同性戀群體,通常採取較為溫和或沉默的態度[3][33],將感情問題視為是一種執著、煩惱,苦的來源[34]
排斥的觀點
- 香港佛教雜誌創辦人秦孟瀟居士,在其創辦的佛教雜誌刊文責難一名同性戀修行人,認為他觸犯佛教戒律[35]。
- 溈仰宗禪寺萬佛聖城創辦人釋宣化法師表示:佛教出家人不可有任何性關係,又指責同性之間的性行為,非男女交配不能生育,會令人類同歸於盡,稱世界、人類會因此就都沒有了[36]。
無明確態度
- 淨宗學會創辦人釋淨空法師,認為佛教經典似沒提及而為社會的新現象,並談到夫妻離婚、自由戀愛有礙社會穩定,主張回歸『倫理道德的教誨』,多學《弟子規》、《十善業道經》可化解問題[37]。
- 臨濟宗傳人、佛光山創辦人釋星雲法師在2001年出版的書《Buddhism Pure and Simple》主張:『同性戀無關對錯。那只是人們作的眾多事情之一。如果不會互相彼此傷害,他們的私人生活是自己的事。我們應該包容而非拒絕他們。然而世界要接受同性戀仍需要很長一段時間。我們所有人都應該學著包容他人的行為』[38]。被問到關於同性戀的問題時,星雲法師表示:自己不了解,但是仍然祝福。或回答自己不是贊成也不是不贊成的[39],並以「不可說,不可說」答覆同性戀與同志結婚課題[40]。在新書《貧僧有話要說》中,又答覆:「知心交誼、相互傾訴都可以,至於婚嫁,有違中國的倫理道德,那就要看道德、法律、輿論的看法了」[41]。
溫和的觀點
- 臨濟宗與曹洞宗傳人、法鼓山創辦人釋聖嚴法師的觀點從早期視為一種過錯的態度[42],轉為以能否做到安心,安身,安家,安業來考量[43],到『對於同性戀,應以平等的心態來面對與接受。以佛法來講,對於同性戀或異性戀都不應該有差別歧視[4][44]』。其早年著作《戒律學綱要》解說邪婬戒為:「除了夫婦之間的男女關係,一切不受國家法律或社會道德所承認的男女關係」[45]。在《菩薩戒指要》則提問:「如今單身男女,未有法律上的婚姻,卻是生活在一起,長相廝守,形同夫妻,也算邪淫嗎?他們彼此相悦,又不妨害家庭和社會,罪在何處?[46]」。
- 禪宗靈鷲山無生道場住持,釋心道法師說:「甘願就好!人只要是自己甘願,就什麼都好;要是不甘願,就凡事都不好。如果自己覺得這樣的生活不錯,當然就會很甘願地繼續下去;如果開始覺得這樣的生活是不好的,自己就會慢慢地離開,也就是掙脫了這種感情的束縛...世間種種的問題,都是自己想出來的,離開自己的思想,就沒有那麼多的難題了」[47]。
- 佛光山叢林學院畢業、馬來西亞般若學舍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負責人,釋妙贊法師,鼓勵同性戀者坦承面對自己的性取向,和勇敢站出來,不要躲在陰暗的角落過活。她主張佛教是圓融的,認為眾生有佛性,佛性是平等,同性戀者也能把內在的佛性展現出來,但從修行上而言,不管同性和異性,只要性欲上有執著,就是一種傷害[48]。
- 馬來西亞慈護苑(Metta Care Center)發起人,釋開定法師,表示:「無論同性或異性戀的情慾執著,我們稱為『同修伴侶』,佛教允許在家居士能夠過一種夫妻上的生活。在佛陀時代,已存在男人和女人的同性戀問題,只是社會上普遍接受的程度不同。如果當時的領導者或周圍人士都能夠接受同性戀者,他們就能夠自由生活,過著和普通人一般的生活。…我是宗教家,我以宗教情操來看待同性戀議題,以良性、人性的層面來尊重同性戀者,尊重個人權利與有權追求個人幸福」[49]。
- 臨濟宗道場IBS 菩薩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住持,釋慧光法師表示:「不論是同性或異性的戀情,不可一直停留在感官的層次,而應提升到心靈層次,這是很重要的。穩定的在家生活中,有健全的關係是必須的...或許有人會將關係的結合與分離,當成生活中的刺激,但是這種樂趣是不健康的,會傷害人的身心;並且它也會敗壞社會風氣,破壞家庭和諧和別人的清白」,並解說邪婬戒為:「不和正當夫妻或合法伴侶以外的對象有性關係」[50]。
平權的觀點
- 弘揚印順法師人間佛教思想、佛教弘誓學院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的釋昭慧法師主張同性戀和異性戀『兩者並沒有神聖與罪惡的分野,也沒有蒙受祝福與承受詛咒的殊遇。兩者的情欲,同樣構成繫縛身心的猛烈力道;同樣會因縱情恣慾或獨佔心態,而導致傷己傷人的罪行;同樣可予以節制或予以戒絕;同樣可予以轉化或予以昇華。[5]』,進而認為佛弟子應大力支持同志爭取平等對待的權益[51][52][53]。
- 同志較諸異性戀者,真有較為深重的罪業嗎?是殺、盜、婬、妄的哪一樁,足以與同志產生必然的因果關聯?要知道,同志的身心狀態,大都良好;同志本身,並不因其性傾向而受生理或心理之苦;只要對他們不施以歧視、壓迫,他們是可以自得其樂的。同志之所以受苦,更多時候並非來自其罪業,而是來自異性戀主流文化的社會壓力。
- 同樣的荒謬邏輯,出現在對待女性、殘障、病患、災民、奴隸與動物的身上。好像她(他、牠)們屈居弱勢而承受苦迫,是活該報應似的。這種濃厚宿命論氣息的「像似佛法」,廣泛流傳於佛教界,以紫奪朱。持此論者,不但無心幫助眾生離苦得樂,而且經常對受苦眾生「傷口抹鹽」,讓她(他、牠)們倍增二度傷害。
- 退一步言,即使同志的性取向,真有來自惡業招感的成分,但試問無始生死以來,誰能保證自己沒有惡業?各種不同的惡業,招感不同的苦異熟果。面對眾生的苦異熟果,佛弟子理應學習佛陀的「護生」精神,悲憫、拔濟、協助其離苦得樂,斷無視其苦為「惡業招感」而予以壓迫與詛咒之理。
- 惡業有種種,歧視、壓迫以惱害眾生,正是惡業之一。準此,同志未必會製造干犯眾生的惡業,反倒是對同志的歧視、壓迫與惱害,肯定就是惡業;社會中如果存在這種共同偏見,那就是惡法「共業」。因此歧視同志的異性戀者,應該斷除如是惡業,並以「平等對待一切眾生」的清淨共願,來改變歧視同志的惡法共業。
- 法師認為邪婬為影響到無辜的他者,對感官的享受運用不當。若兩人間是很單純的關係,沒有影響到第三者就不構成邪婬。就佛法來說,沒有理由去支持異性戀而來打壓同性戀。既然都是「無明」也不是什麼罪惡,盡量讓自己更有智慧,節制自己的慾念,把情感加以昇華和擴大,這樣就好了[55][56][57]。
- 現代禪淨土念佛會的溫金柯居士表示:「佛教在人際倫理中提出的原則是尊重當事人的意志...邪婬與否的關鍵仍然是同意與否──包括其守護者、王法與當事人的同意...由此可見,如果在不同文化的婚姻家庭制度下,只要是當地的社會、文化或法律制度同意,而當事人也同意的性關係,就不是邪婬。」「同性戀者原本就可以在不組織家庭的前提下,過他們自在的情感生活。但是,在此情況下,他們要求修訂法律,給予他們與異性婚姻家庭同等的保障,這顯然不是為了破壞家庭制度而來,而是為建立新型的家庭制度。這不但不是對於家庭制度的否定,而是對家庭制度的再肯定」[58]。
- 越南臨濟宗僧侶,入世佛教的主要提倡者一行禪師說:「佛教的精神是包容。深入觀照一朵雲的本質,我們可以看到宇宙...即使你生下來就是男同性戀或女同性戀,你生命的基石根我是一樣的。我們雖然不同,但是我們都擁有同樣的生命基石...如果你是女同志,那麼就當個女同志。你應該做你自己,深入觀照你的本質,你將會看到真正的自己,你將會接觸到你的生命基石,並找到平靜...如果你能接觸到你的生命基石,你便能從歧視與壓迫造成的痛苦中解脫出來...千萬別相信僅是通過社會本身,就能伸張正義,紓解你的痛苦。真正的自在解脫,存乎於你深入觀照的能力」[59]。
藏傳佛教
因為與西方國家密切接觸,格魯派法王第十四世達賴喇嘛曾被多次詢問,他表示:
- 法王於1998年的訪談表示『佛教有「十戒」。其中三個和身體有關的是:殺生;偷竊;不當性行為:它包括僧侶和他人有性關係;婚外性;同性間的性行為;口交或肛交;手淫。從佛教的觀點,這些都是錯的。但如果同性戀者不信仰佛教,不是佛教徒,從社會角度,如果兩人真正相愛,彼此尊重,而且感覺幸福,那麼有那種關係也應該可以。不管怎麼說,比暴力要好的多。但有些同性戀者想從我這裏得到贊同,對我來說,這怎麼可能?觀音對此說的很清楚,這種性行為是錯的,我不能改變這個。但有些社會歧視同性戀者,這也是錯的,做得太過分了。如果沒有愛滋病的危險,雙方同意,同性戀對社會並沒什麼傷害。』...『當然,一個佛教徒有了不當性行為,並不等於這個人就不可以繼續信仰佛教。』...『社會一定是各種各樣的人組成的,有人信教,有人不信。應該寬容,包括寬容同性戀者。』[62]
- 法王於2004年的訪談表示:「作為有信仰的人,我認為必須避免同性戀。但對於沒有信仰的人,非傳統的性愛並非是那麼尖銳的問題。有同性戀的人告訴我,他們覺得在社會上被歧視,可能被揍或逐出家庭。這是過度嚴厲的作法。不允許有暴力。但現代音樂及電影太多性愛的情節,其中包括同性戀。這不對。」...[63]
- 法王於2007年的訪談表示:「同性戀當然不能繁殖下一代,但它是否因此而錯誤?我不知道。我認為這是人類追求肉體歡愉的另一個方法。」...「如我所說的,這是另一種追求肉體歡愉的方法,追求歡愉算是違反人性嗎?我不能為其他人定義肉體歡愉是什麼。」[64][65]
- 法王於2014年的訪談表示:「同性婚姻是個人事務(individual business),應該尊重個體所處地區的法律規定,當然不同地方的人有著不同的宗教與傳統,人們應該尊重這些宗教與傳統的限制,如同佛教中對於「不當性行為」有些定義,信徒自該遵從,但是對於非信徒(non-believer)來說,應該由個人自己決定,因為這都只是不同形式的性行為,只要安全、雙方同意,就OK。[66]」
追隨達賴喇嘛及土丹索巴仁波切修學的格魯派比丘尼,舍衛精舍住持圖丹卻准,表示:「巴利三藏對邪婬戒的規定沒有提到同性之間的性行為。佛陀幾百年之後的論師世親對此有所限制。我自己則認為,最重要的是我們行使性欲的心念動機。換言之,人們是否有不明智或不仁善地行使性慾,無論對象是對異性還是對同性。」[67]
尼泊爾藏傳佛教噶舉派兼寧瑪派傳承的第七世祖古,詠給·明就仁波切,表示:「他們是不是比較具有罪障呢?關於這一點,我沒有看到他們是比較具有罪障的。所以,應該是和我們每一個人一樣的。至於,能不能出家呢?應該是可以出家的,應該是不相違的。」[68]
不丹藏傳佛教薩迦派的宗薩蔣揚欽哲仁波切,表示:「同性戀性行為只是另一種形式的執著,它不應該被視做比有些人喜歡吃披薩,有些人喜歡檸檬飯糟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喜好」「人類的習性是無止盡的,我們無法因為一個人的習性而去判斷他」[69][70][71]。對於戒律的回答是:「佛經和論典中沒有說:『相較於同性戀,異性戀的不善程度較低』。話雖如此,但是佛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文化的影響。這有點不幸,但不可避免。因此,當佛教傳到西藏、日本、漢地,當然還有在它的發源地印度,可能會受到文化價值觀的影響」[72]。
寧瑪派喇嘛索達吉堪布,表示:「沒有特別關注過,但我也知道,社會中有這樣的群體。佛陀早已說過,因為眾生的業力不同,有些人對異性起貪心,有些人對非異性生貪心。都是執著」「佛陀在佛經中講,有些人對異性產生貪戀,有些人對同性產生貪戀,這些問題如果沒有得到正確對待的話就會產生痛苦。我自己覺得,每個眾生都有自己不同的煩惱,同性戀很正常,但每個國家每個傳統都有不同的做法,這也是正常的」[73][74]
竹巴噶舉派的嘉旺竹巴法王表示:「我們必須接受同性關係,因為這也是生命、輪迴的一部分,理解這一點讓我們提升對靈性的理解」「要讓各種性關係進入自然和諧的狀態,不能自己想怎樣就怎樣,應該用智慧去判斷。每個人應該對所有宗教保持敬重與尊敬,雖然大多數宗教反對同性關係,但不是受戒者的一般人,應該用開放態度選擇對自己心理、健康有益的方式,處理兩性關係」[75][76]。
直贡噶举的澈贊法王,表示:「世間一切現象都是因果業緣的體現。『同性戀』與『異性戀』都是人們在感情方面的執著,都是因緣和合的現象,並沒有特殊的自性」,並引用白度母成就前所說四句偈言「這裡無男性亦無女性,無我無眾生亦無所識,所謂男與女為無中有,此乃世間眾生之幻覺」,認為「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應該去觀察『情執』...在『同性』或『異性』上糾結沒有任何意義,我們修行的目的是從一切『執著』煩惱中解脫出來」[77]。
噶瑪噶舉派最高領袖大寶法王噶玛巴·伍金赤列多吉說不能將他的看法視為是佛教的見解,雖然大家確實可能將噶瑪巴所說的話,當作是佛教的觀點,但無論如何,他要說的是他個人的想法:「問題在於是否有真愛。在任何的關係中,無論是同性之間,還是異性之間,如果他們的關係是建立在真正誠摯的愛,而不只是生理的欲望,那麼這就是純正的關係。但如果他們的關係只是為了欲望或滿足需求而不是愛的話,那麼無論是男同性戀、女同性戀還是異性戀,這都不會太好。總之,是愛決定了一個關係是否純正可貴。」[78]
佛教學術界
根據澳州佛學者Peter A. Jackson研究指出,巴利文律藏中記載,佛陀在得知僧團中有人,原現男眾相反轉現女眾相後,仍同意其轉入比丘尼僧團繼續修行,並未將其逐出僧團(Vinaya, vol.1, p220)。甚至經典記載一位名為Soreyya的變性人證得阿羅漢果位(Malalasekera, 1960, pp. 1311–1312)[79],及一位愛戀佛陀色身的比丘Vakkali,在佛陀開示諸行無常的真諦後,證得阿羅漢的故事(Malalasekera, 1960, pp. 799–800)[80]。…斯里蘭卡南傳佛教學者A.L.DeSilva便堅持,「我們並沒有理由論斷一般同性戀者就比一般異性戀者貪著色欲或在菩提道上意志薄弱」…換句話說,根據經典的記載,佛陀對待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的標準是一樣的…。(楊惠南, 2006, 我所知道的台灣同性戀佛教徒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佛化婚禮
佛教視情欲為無明,是需要超越的[81],所謂婚姻則是入世制度,是世間法的問題,佛從不去干涉,也不做批評[11]。是以二千多年來,僧團不曾為婚禮制定儀軌,也沒有佛教所承認的婚禮儀式。近代倡導「人生佛教」或「人間佛教」的法師,如釋太虛、釋星雲與釋聖嚴法師,本諸關懷「人生大事」的慈悲心,都主張可為信眾舉行佛化婚儀,並且躬自主持;但也有些持律法師,依於僧尼戒經的「僧殘法」,而反對僧尼主持婚儀[82][83]。
淨土真宗本願寺派的美國佛教團(Buddhist Churches of America)為同性舉行婚禮已有四十年之久[84]。創價學會和一些美國禪宗寺院,自1995年左右,也開始為同性舉行婚禮[85][86]。2008年,洛杉磯西本願寺的威廉·布里奧內斯(William Briones)法師為乔治·武井和布萊德·阿爾特曼兩位男性居士主持婚禮[87][88]。
2012年8月11日,釋昭慧法師為黃美瑜和游雅婷兩位女性居士,在桃園縣觀音鄉弘誓學院主持佛化婚禮[81],為台灣同性佛化婚禮首例。2014年時,法師也為一對男同志主持了婚禮[89]。
2012年12月,副住持川上全龍為Yukiko Hosomi和Kaz Williams兩位女性居士,在日本京都市臨濟宗妙心寺春光院主持婚禮[90]。寺方表示,「我們反對世界上任何形式侵犯人權的行為」,佛教的教義並不在於憎恨他人,而是希望世人學著愛與尊重,「不論新人的信仰或性向如何,我們都歡迎他們的到來。」[91][92][93]
2017年,寧瑪派東周札西仁波切祝福兩位披上哈達的新人,完成藏傳佛教婚禮[94]。
在泰國、柬埔寨等盛行上座部佛教的國家,有些佛教僧侶也願意為同性婚禮祈福祝禱[95][96],但通常基於婚禮為世俗事務不會主持婚禮儀式[97][9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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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五戒,最早在《阿含經》中出現...從東晉到南北朝初期,有關五戒的經典相繼譯出,同時,有關出家戒及菩薩戒的經典也逐漸譯出...因為五戒通大、小乘戒律,這些菩薩戒經的傳播推動了五戒的流行。隨著五戒的流行、實踐者的增多,在五戒的闡釋及理論方面必定有進一步的要求。於是,出現了有關五戒的疑偽經。因為瞭解五戒持犯的要求的進一步提出,所以首先從律部中採摘撰述成經典。如依《十誦律》撰成《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 從《優婆塞五戒威儀經》中撰成《離欲優婆塞優婆夷具行二十二戒》。這完全為了佛教徒本身持戒及瞭解戒相的需要,是佛教內部的自我要求。五戒畢竟是佛教的倫理道德,佛教徒生活在社會中,肯定會受到來自儒家的綱常倫理的強大壓力,所以,如何將五戒與儒家的五常調和是佛教弘揚者必須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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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透過《善生經》研究,可以得知大乘佛教的「通變」,是不限於比丘的《波羅提木叉經》的擴大改寫,更及於聲聞佛教在家居士戒的擴大改寫與另類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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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對於行為的關注,表現在戒律之上,眾所周知,出家人是禁止一切性行為(不論同性異性)的,但是對於在家人(一般人)的性行為規範,在有根據、釋迦牟尼佛時代即被宣說出來的經典中,只有規範到性行為的對象,特別是不可以破壞他人的家庭、不能與有婚姻關係的對象發生性關係。除此之外,並沒有明確的證據指出,佛陀有禁止一般人的同性性行為、或是在性器官以外的部位(肛門、嘴巴)等等發生性關係。在佛陀離世之後,其最有權威性的主要弟子們一致達成三條共識:「佛陀致定的行為規範,我們不能刪除,但佛陀沒有制定的,我們也不能增加,只能遵照他所教導的來修行。」(如佛未制,不應妄制。如佛已制,不應有違。如佛所教,應謹學之。)因此,以釋迦牟尼佛的主張來看,並沒有禁止同性間的性行為。當然,後代的不同學者們都對性行為的規範,提出更多的主張,到了部派佛教的阿毗達磨時期,才開始了所謂對「非道行淫」的規範,也就是禁止在性器官以外的地方性交。但這些學者們,自然都一定會因為自己的意識形態,而對經典加上許多詮釋,但是根據前方提到的三個原則,來回歸佛教的本懷,才是正道。
- Alexander Berzin. Issues in Buddhist Sexual Ethics. [2016-01-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5-10).
Throughout this process, what's always happening is that more and more things got added to the list of what's inappropriate. Nowadays, many of us would like things eliminated from the list, but in fact historically things have always been added. The difficult question with this, however, is whether these additions were culturally influenced and, earlier, the acts mentioned were not considered inappropriate, or whether they were always considered inappropriate, but just not mentioned explicitly. Or, it could be that additions were made to the lists ad hoc, only when difficulties arose within the Buddhist community over certain issues. This, after all, was how Buddha gradually expanded the monastic vows.
- 釋聖凱. 論佛道儒三教倫理的交涉——以五戒與五常為中心 (PDF). 佛学研究. 2004 [2017-01-1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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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道教和其他本土宗教对待同性欲望的态度基本上是保持沉默,尽管这两种宗教都支持关于家庭结构和家庭责任的传统观念,并提倡摆脱包括性欲在内的各种欲望以获得自由
- ^ 4.0 4.1 王晧安. 性別大補帖:佛弟子應支持同志平權 (PDF). 立報. 2011-07-06 [2017-04-2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7-04-20).
在台灣佛教大師們眼中,看到的是自古以來同志存在的事實,對於同性戀是與異性戀相同都是情慾,情慾可能帶來煩惱,因此既不鼓勵,也不反對
- ^ 5.0 5.1 5.2 釋昭慧. 「同志」豈必承負罪軛?. [2015-07-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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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雜阿含·1039經》:「行諸邪婬,若父母、兄弟、姊妹、夫主、親族,乃至授花鬘者,如是等護,以力強干,不離邪婬。」(對應增支部10集176經)
- 《雜阿含·1044經》:「我既不喜人侵我妻。他亦不喜。我今云何侵人妻婦。是故受持不他婬戒。」(對應相應部55相應7經)
- 《中阿含·業相應品·思經》:「邪婬,彼或有父所護,或母所護,或父母所護,或姉妹所護,或兄弟所護,或婦父母所護,或親親所護,或同姓所護;或為他婦女,有鞭罰恐怖,及有名假賃至華鬘,親犯如此女。」(對應增支部10集217經)
- 《中阿含·優婆塞經》:「復次,舍梨子!白衣聖弟子離邪婬、斷邪婬,彼或有父所護,或母所護,或父母所護,或兄弟所護,或姊妹所護,或婦父母所護,或親親所護,或同姓所護,或為他婦女,有鞭罰恐怖,及有名雇債至華鬘親,不犯如是女。彼於邪淫淨除其心,白衣聖弟子善護行,此第三法。」(對應增支部5集179經)
- 《中部·薩羅村婆羅門經》:「又有愛欲邪行者:凡為母所護,為父所護,為父母所護,為兄弟所護,為姊妹所護,為親族所護,有夫之女人,有杖罰所護之女人,乃至飾有華鬘瓔珞之女人,與如是等之女人交媾者也……對愛欲捨邪行、遠離愛欲之邪行,凡母所護,父所護,(父母所護,)兄弟所護,姊妹所護,親族所護,及有夫之女人,有杖罰所護之女人,乃至飾有華鬘瓔珞之女人,不與如是之女人交媾者也。」
- 《增壹阿含·50品4經》:「王即勅外行刑國人。聞不與取,王輒殺之,皆咸其惡,各興利刀;刀自此始造,由是殺生從此起,便有兩惡出。次復婬犯他妻;夫主共諍,自言我不,便成四惡;兩舌遘鬪,是為五惡;鬪則相罵,是為六惡;言不至誠,是為七惡;嫉他和合,是為八惡;含忿色變,是為九惡;心懷疑亂,是為十惡。十惡已具,五減轉增。」
- 《法句經》:「若人於世界.殺生說妄語.取人所不與.犯於別人妻.及躭湎飲酒.行為如是者.即於此世界.毀掘自善根……非福並惡趣.恐怖樂甚少.國王加重罪.故莫淫他婦。」
- 《別譯雜阿含·268經》:「捨自己妻及婬女,邪姦他婦無所避,如是亦名旃陀羅。於己種姓及親友,如是之處造邪惡,不擇好惡而姦婬,是亦名為旃陀羅。」(對應雜阿含102經,小部·經集·賤民經)
- 《Abhidharmakośopāyikā-ṭīkā·Discourse on Accumulated Actions》(Upāyikā 4.08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Some who have committed sexual misconduct—these are those who have not abstained from sexual misconduct, that is, seducing a woman guarded by her mother or guarded by her father or guarded by her brother or guarded by her sister or guarded by her father-in-law or guarded by her mother-in-law or guarded by her relatives or guarded by her family or guarded by her clan or a woman who has been garlanded in token of betrothal and is under threat of punishment and veiled, because she has been already obtained by somebody else and is thus somebody else's woman, or having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her by overwhelming her.」(譯自藏文大藏經Śamathadeva所著《Abhidharmakośopāyikā》,引「阿含經」註解俱舍論)
- ^ *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佛在室羅伐城,逝多林給孤獨園。於此城中,有一長者,先有自妻,復行邪行。其妻告曰:仁者不應作此邪行之事。其妻屢諫,夫不隨語,婦起瞋嫌,共餘男子,亦為私合。其夫每以家物贈彼私婦,其妻亦以家物遺彼邪夫。……時,彼夫婦知婢譏刺,俱懷慚愧,並默無言。時,鄔波難陀(Upananda),知是事已,便往詣彼長者宅中,為彼夫婦,毀呰破戒,讚歎持戒。」
-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有七種婦,十種私通。云何七種婦?……
- 水授婦者,謂:不取財物女之父母,以水注彼女夫手中,而告曰:『我今此女,與汝為妻,汝當善自防護,勿令他人輒有欺犯。』是名水授婦。
- 財娉者,謂:得財物,以女授之,如上廣說,是名財娉婦。
- 王旗婦者,如剎帝利,灌頂大王,嚴整兵旗,伐不臣國,既戰勝已,而宣令曰:『隨意所獲女,任充妻室。』此由王旗力,獲女為妻妾;又若有人,自為賊主,打破村城,獲女為婦,是名王旗婦。
- 自樂婦者,若女、童女,自行詣彼得意男處,告言:『我今樂與仁為妻。』彼便攝受,是名自樂婦。
- 衣食婦者,若女、童女,詣彼男子處,告曰:『汝當給我衣食,我當與汝為妻。』是名衣食婦。
- 共活婦者,若女、童女,詣彼男處,告言:『我所有財,及汝財物,並在一處,共為活命。』是名共活婦。
- 須臾婦者,謂:是暫時而為婦事,是名須臾婦。
- 云何父護?若女人,其夫身死,或被禁縛,或時逃叛,其父防護,是名父護。
- 母護,亦爾。
- 云何兄弟護?若女人,父母及夫,並皆亡歿,或時散失,至兄弟家,而為住止,兄弟衛護,是名兄弟護。
- 姊妹,亦然。
- 云何大公護?若女人,父母、宗親,並皆亡歿,其夫疾患,或復癲狂,流移散失,依大公住,大公告曰:『新婦!汝可歡懷,於我邊住,我憐念汝,如觀己子。』大公即便如法守護,是名大公護。
- 大家護,亦然。
- 云何親護?從七祖已來,所有眷屬,並名為親,過此非親。若女人,父母、兄弟、姊妹、夫主,並皆亡歿,或癲狂等,或流離他土,便於餘親,依止而住,名為親護。
- 云何種護?謂:婆羅門、剎帝利、薜舍、戍達羅,女依種而住,名為種護。
- 云何族護?謂:於婆羅門等中有別氏族,如頗羅墮社高妾婆蹉等,女由此護,名為族護。
- 云何王法護?若女人,親族並無,唯有一身,由王法故,無人敢欺,是名王法護;又有法護者,若有女人,孀居守節,潔行貞心,人不欺犯,是名法護。」
- 《十誦律》:女者,有十四種護。父所護。母所護。父母所護。兄弟所護。姊妹所護。舅護。姑護。舅姑護。親里護。姓護。自護。法護。夫主護。……丈夫有七種婦。索得。水得。破得。自來得。以衣食得。合生得。須臾得。索得者,以少多財物索得作婦,是名索得。水得者,若人捉手以水灌掌與女作婦,是名水得。破得者,若破他國奪得作婦,復有自國反叛誅罰得者,是名破得。自來得者,若女人自一心貪著愛樂故,來供給作婦,是名自來得。衣食得者,若女人不能自活,為衣食故,來供給作婦,是名衣食得。合生得者,若女人語男子言,汝有財物我有財物,若生男女當供養我等,是名合生得。須臾得者,共一交會,故名須臾得。」
- 《善見律毘婆沙》:「女有十護,父護者,父禁制不聽出入,恐慮他事,母護亦如是,父母護檢看視,不與餘處遊戲,亦不聽行來出入。兄護、姊護、宗親護、姓護、法護、罰護,法護者,是同法人護也。罰護者,若寡女欲與餘人私通,先向官說,若許者便通,若不許者不得專輒,犯者罰金輸官,故名罰護。物買者,持物贖取,是名為買也。樂住者,是樂同住也。雇住者,以物雇之,家事悉以委付。衣物住者,因得衣裳承住為婦,此是貧窮女也。水得者,因共洗浴以水相灌,共作要誓為夫婦,是名水得。鐶得者,以鐶安置頭上,恒以戴物,取鐶擲去『汝來住我屋,常作我婦。』是名鐶得。婢取者,自己婢還取為婦。執作者,以直雇賃充家中執作,取以為己婦,是名執作。舉旗婦者,竪旗立軍往破他國,得他女取為己婦。」
- 《毗尼關要》:「女人有二十種,母護者,母所保,(善見律云:「母禁制不聽出入,恐慮他事。」又云:「檢歛看視,不與餘處遊戲,亦不聽行來出入。」)父護父母護,兄護姊護兄姊護。(根本云:「若女人父母,及夫主並亡沒,或時散失,至兄姊家而為住止,兄姊衛護。」)自護,身得自在,(謂父母夫主兄弟,皆亡失,身自獨居。)法謢,謂修行梵行,(謂女心貞潔,皈依三寶,受五學處清淨梵行,以佛法守護。)姓護,不與卑下姓。宗親護,為宗親所保;自樂為婢,樂為他作婢;與衣婢,與衣為價;與財婢,乃至一錢為價;同業婢,同共作業,若未成夫婦;水所漂婢,水中救得;不輸稅婢,若不取輸稅,(謂物應輸稅直,今不取其稅直,而為作婢也。)若放去婢,若買得若家生。客作婢,雇錢使作,如家使人。他護婢,受他華鬘為要,(謂聘以華鬘,即受他禮即屬也人,故云他護。)邊方得婢,謂抄劫得,(謂軍將征伐異國,或賊主破壞村城獲得,故名抄劫得。)是為二十種,男子亦如是。」
- ^ 11.0 11.1 *邪淫. 祇樹給孤獨園林. [2016-0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7).
- ^ *A. L. De Silva. Homosexuality and Theravada Buddhism. [2015-03-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21).
As homosexuality is not explicitly mentioned in any of the Buddha's discourses (more than 20 volumes in the Pali Text Society's English translation), we can only assume that it is meant to be evaluated in the same way that heterosexuality is. And indeed it seems that this is why it is not specifically mentioned. In the case of the lay man and woman where there is mutual consent, where adultery is not involved and where the sexual act is an expression of love, respect, loyalty and warmth, it would not be breaking the third Precept. And it is the same when the two people are of the same gender.
- ^ * 《四分律》:「爾時世尊在王舍城。王子無畏,男根有病,令女人含之,後得差。得差已,即於此女人口中行婬。此女人憂愁不樂……異時,王瓶沙往無畏所,時女人如先所念,於王前如是住。王問言:「汝狂耶?何故如是?」女答言:「我不狂,是王子所須,是故覆護耳。」王即喚無畏來語言:「汝云何乃於侍女口中行欲耶?」無畏聞之,甚以慚愧。後於異時,王子無畏言:「此女人有罪,為著黑衣安置城門邊,作如是言:『若有如是病者,當於此婬女口中行婬得差。』」
- 《摩诃僧祇律》:「時,阿闍世王,生一童子,……此兒於是得差,苦痛除愈,從是已後,常習此法,口中行婬,如是轉久,乃至強牽餘母人,於口中行婬。……王聞此言,甚用不可,即作教令:從今已去,若有作此,及教他者,當重治其罪。爾時,尊者優波離……又復白言:「世尊!比丘與白衣共口中行婬云何?」佛言:「比丘波羅夷,白衣知如之何。」……乃至「外道出家、比丘共口中行婬云何?」佛言:「比丘波羅夷,外道知如之何。」
- 《巴利律藏》:「爾時,具壽跋難陀(Upananda)釋子有二沙彌,謂騫荼(Kaṇḍaka)與磨竭(Mahaka)也。彼等更相行淫。諸比丘忿怒、非難:『如何沙門行如此非行耶?』彼等以此事白世尊,〔世尊曰:〕『諸比丘!一人不得蓄二沙彌,蓄者墮惡作』……爾時,具壽跋難陀之沙彌騫荼污染比丘尼康達迦。諸比丘忿怒、非難:「如何沙彌行如此非行儀耶?」彼等以此事白世尊,〔世尊曰:〕「諸比丘!許擯滅具足十分之沙彌,〔謂:〕殺生、偷盜、非梵行、妄語、飲酒、謗佛、謗法、謗僧、邪見、污染比丘尼也。諸比丘!許擯滅具足如此十分之沙彌。」
- 《巴利律藏》:「時,世尊于隨意間住迦維羅衛城後,向舍衛城遊行,順次遊行至舍衛城。時,世尊住舍衛城祇樹林給孤獨園。爾時,有一家族歸依具壽舍利弗,送具壽舍利弗一童子,請長老令其童子出家。時,具壽舍利弗心生思念:「世尊制定一人不得蓄二沙彌學處。我已有羅睺羅,我如何令〔此童子〕出家。」彼以此事白世尊,〔世尊曰:〕「諸比丘!許聰明賢能之比丘一人蓄二沙彌,只要能教授、教誡,許蓄〔沙彌〕。」
- 《十誦律》:「若比丘行媒嫁法,持女意語男,持男意語女,若為成婦事,若為私通事,乃至一會時,僧伽婆尸沙。……優波離問佛:若媒合男女事已成,比丘後來佐助,得何罪?答:得偷蘭遮。……若比丘受富貴人語,向貧賤人說,受貧賤人語,向富貴人說,得偷蘭遮。受富貴人語,向富貴人說,受貧賤人語,向貧賤人說,得僧伽婆尸沙。……若比丘受男子語,是男子轉根為女,與二女人作媒,得偷蘭遮。若比丘受女人語,是女人轉根為男子,與二男子作媒,得偷蘭遮。」
- ^ * 《長部·沙門果經》:「居士或居士子,或其他族姓子,聽聞如來之教法;聽聞此法已,對如來得信仰,而彼如是熟慮:『在家多障礙、塵道,出家之生活是自由自在。住在家者,不容易一向修圓滿清淨如螺細光耀之梵行。然,即令我剃除鬚髮,著袈裟衣,出家而為無家者。』而後,彼捨棄財產及親族,剃除鬚髮,著袈裟衣,出家而為無家者。如是出家,依波羅提木叉之禁戒,持戒而住,精勤於正行,見小罪亦恐怖,受學處而修學。具足清淨之身業語業,過清淨生活,戒具足,守護諸根門,圓滿具足正念正智……捨非梵行而修梵行,離染污濁,離淫欲法。此為比丘戒之一份。」
- 《增壹阿含·50品8經》:「爾時,佛告諸比丘:設有比丘在大眾中而作是說:『如來所說禁戒,我悉解了,其習婬者,罪蓋不足言。』彼比丘當語斯比丘:『止!止!莫作斯言!莫誹謗如來言說斯語,如來終不說此言。』若此比丘改其所犯者善;若不改其行者,復當再三諫之。設當改者善,設不改者墮。若復比丘隱匿其事,不使露現者,諸人皆墮。是謂,比丘!我之禁戒。」
- 《四十二章經》:「諸沙門行道,當如牛負,行深泥中,疲極,不敢左右顧,趣欲離泥,以自蘇息。沙門視情欲,甚於彼泥,直心念道可免眾苦。」
- 《阿含正行經》:「沙門既棄家,去妻子,除鬚髮,作沙門,雖一世苦,後長得解脫。已得道者,內獨歡喜,視妻如視姊弟,視子如知識,無貪愛之心。」
- 《十誦律》:「佛以種種因緣呵責須提那,言:『汝所作事非沙門法,不隨順道無欲樂心作不淨行,出家之人所不應作。汝愚癡人!不知我以種種因緣呵欲、欲想、欲欲、欲覺、欲熱,種種因緣稱讚斷欲、捨欲想、滅欲熱,我常說法教人離欲,汝尚不應生心,何況乃作起欲恚癡結縛根本不淨惡業?』。語諸比丘:『是愚癡人開諸漏門,寧以身分內毒蛇口中,終不以此觸彼女身。』。佛如是種種因緣呵已,語諸比丘:『以十利故為諸比丘結戒:攝僧故、極好攝故、僧安樂住故、折伏高心人故、有慚愧者得安樂故、不信者得淨信故、已信者增長信故、遮今世惱漏故、斷後世惡故、梵行久住故。從今是戒應如是說:若比丘同入比丘學法,不捨戒行婬法,是比丘得波羅夷不共住。』」
- 《摩訶僧祇律》:「有一女人語比丘言:可入大德共作是事。比丘答言:世尊制戒,不得行婬。女人復言:我知不得常道中行,自可於非道中行。時,此比丘即共女人,於非道行婬。行婬已,尋起疑悔,往白世尊。佛告比丘:汝不知佛制戒不得行婬耶?世尊!我知制戒,自謂不得常道行婬,不謂非道。佛告比丘:非道,亦犯波羅夷。」
- 《摩訶僧祇律》:「婬欲者,染污心也。若比丘染污心……謂是女人而是女人,乃至推拍,僧伽婆尸沙。謂是男子而是男子,乃至推拍,得越比尼罪。」
- 《四分律》:「與此女身相觸作餘女想是犯不?佛言:僧伽婆尸沙。與此男身相觸作餘男想是犯不?佛言,突吉羅。」
- 《巴利律藏》:「爾時,一比丘生起女根,以此事白世尊。〔世尊曰:〕「諸比丘!其和尚、其受具戒、其臘數,聽許與諸比丘尼易。凡比丘諸罪與比丘尼諸罪共通者,於比丘尼中亦罪。凡比丘諸罪與比丘尼諸罪不共通者,非罪。」
- ^ 《舍利弗阿毘曇論·問分》:「云何邪婬?若有邪行人,若有母護、父護、兄護、弟護、姊護、妹護、自護、法護、姓護、親里護、信要護、乃至花鬘護,若共如此宿,共行欲法;若自妻,非道行。」(分別論者)
《阿毘曇甘露味論》:「有婦女,他所有,知他婦女,故欲共婬,若道、非道中;自有婦,犯非道,如是婬妷。」(說一切有部)
《阿毘曇心論》:「邪行者,婦女,他所有,犯於道;若自所有,時時犯非道。」(說一切有部)
《法蘊論》:「欲邪行者,謂於上說(非境),所不應行,而暫交會;下至自妻,非分、非禮,及非時、處,皆名欲邪行。」(說一切有部)
《雜阿毘曇心論》:「邪婬者,父母等護,起護想,道、非道行;無護者,非處、非時,是不應行而行,名作無作,是身業邪婬。」(說一切有部)
《順正理論》:「總有四種行不應行,皆得名為欲邪行罪。- 一、於非境,謂:他所護,或母或父,或父母親,乃至或夫所守護境。
- 二、於非道,謂:於己妻口及餘道。
- 三、於非處,謂:於制多、寺中、逈處。
- 四、於非時,謂:懷胎時,飲兒乳時,受齋戒時;有說:若夫許受齋戒,而有所犯,方謂非時。」(說一切有部)
《三法度論》:「問:云何邪婬?答:邪婬者,他、法受、非道行;邪婬三種,犯他受,犯法受,犯非道。……問:云何非道行?答:非道行者,女產、男、不成男。非道行名,若女新產後,犯道,是非道行;若以力勢,犯未嫁女,是非道行;及婬男、不成男,是謂三非道行。」(犢子部)
《正法念處經》:「又修行者,內心思惟,隨順正法,觀察法行,云何邪婬? 此邪婬人,若於自妻,非道而行;或於他妻,道非道行;若於他作,心生隨喜;若設方便,強教他作。是名邪婬。」(正量部或說一切有部中所造。本經說有「四十類心所法」及「三無為法」等,為部派佛教阿毘達磨論書的特徵,而與說一切有部之說雷同,參:水野弘元. 佛敎文獻硏究. [2016-1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26).) - ^ *《優婆塞戒經》:「若於非時、非處、非女、處女、他婦、若屬自身,是名邪婬」(大乘佛教傳出的《善生經》,經中提到了部派分化後的名稱。特別規定須二十位僧眾方能受此戒,故本經雖盛行於中國,卻不傳授此戒,參:聖嚴法師. 菩薩戒指要. [2016-1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05).、呂凱文. 對比、詮釋與典範轉移(2) (PDF). [2016-01-09].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7-05-17).)
- 《大智度論·尸羅波羅蜜義》:「邪婬者,若女人為父母兄弟姊妹夫主兒子世間法王法守護,若犯者是名邪婬……若以力、若以財、若誑誘、若自有妻受戒、有娠、乳兒、非道。如是犯者名為邪婬。如是種種乃至以華鬘與婬女為要,如是犯者名為邪婬。」
- 《十住毘婆沙論·分別二地業道品》:「邪婬者,所有女人,若為父母所護,親族所護,為姓所護,世法所護,戒法所護,若他人婦,知有鞭杖惱害等障礙,於此事中生貪欲心起於身業。或於自所有妻妾,若受戒若懷妊若乳兒若非道,是名邪婬。」
- 《瑜伽師地論·本地分·有尋有伺等三地》:「復次欲邪行,於諸父母等所守護,有治罰(謂國王、執理者),有障礙(謂守門者),他妻妾,他所攝,若由凶詐,若由強力,若由隱伏,而行欲行。即於此事,非理欲心(謂於非道非處非時,自妻妾所),而行邪行。此中略義。」
- 《瑜伽師地論·攝決擇分·有尋有伺等三地》:「復次若行不應行名欲邪行。或於非支非時非處非量非理……一切男及不男屬自屬他皆不應行。除產門外所有餘分皆名非支。」
- 《菩提道次第廣論·共下士道》:「欲邪行。事者,略有四種,謂所不應行、非支、非處,及以非時……男者俱通自他。非支分者謂除產門所有餘分。馬鳴阿闍黎云:『云何名非支?口、便道、嬰童、腿逼及手動。』大依怙云:『言非支者,謂口、穢道及童男女前後孔戶,并其自手。』此說亦同。……謂晝日時亦名非時。」
- ^ 《大智度論》:
「問曰:人守人瞋,法守破法,應名邪婬。人自有妻,何以為邪?」
「答曰:非道之處,則非女根,女心不樂,強以非理,故名邪婬。」
(喬正一解釋「非道」為「以性虐待、強姦等暴力及不正常之手段,違反其意願而性交,又或者性需索無度,結果造成對方身心上的傷痛與折磨」,參:喬正一. 十 善(一). 祇樹給孤獨園林. [2017-0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29).) - ^ * Bhikkhu Bodhi. Going for Refuge & Taking the Precepts (The Five Precepts). Buddhist Publication Society. 1981 [2017-01-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11).
- Somdet Phra Buddhaghosacariya. Uposatha Sila The Eight-Precept Observance(齋日八戒). 1993 [2017-0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11).There are four factors of the third precept (kamesu micchacara)
- agamaniya vatthu — that which should not be visited (the 20 groups of women).不能侵犯者(有20種類型的女人)
- asmim sevana-cittam — the intention to have intercourse with anyone included in the above-mentioned groups. 對上述對象有性愛的意圖
- sevanap-payogo — the effort at sexual intercourse. 性愛的行動
- maggena maggappatipatti — sexual contact through that adhivasanam effort. 經由行動的性接觸
- Ajahn Punnadhammo. Same Sex Marriage. [2017-0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11).
The lay man is told to abstain from sex with "unsuitable partners" defined as girls under age, women betrothed or married and women who have taken vows of religious celibacy. This is clear, sound advice and seems to suggest that sexual misconduct is that which would disrupt existing family or love relationships. This is consonant with the general Buddhist principle that that which causes suffering for oneself or others is unethical behaviour. ("Unskillful behaviour" would be closer to the original.) There is no good reason to assume that homosexual relations which do not violate this principle should be treated differently.
- 覓寂比丘. 南傳佛教在家居士須知——歸依、受戒、持戒與布施修福篇. [2016-1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2-21).
在《長部新解疏》解釋如下:「……而在此是以從事非正法〔淫欲〕的目的,由思生起運用身門以道入道的非梵行。在五學處的欲邪行,應當如上所說的,而以思違犯不可行淫的對象〔不應行處;構成邪淫的對象〕,與諸欲邪行相結合。此中,不可行淫的對象對諸男子有二十種女人,即母護女等十種女人以及財買婦等十種婦;在諸女人當中,有護女和有罰女二(種女),以及財買婦等十(種婦),這十二種女人為(除了夫主以外)其他男子(不可行淫的對象)。
有些人說:『有非時、非處、非分和非法四種邪行。』他們說:只有在遍計夫主後才違犯的。然而並非在可行淫處(合法的夫妻關係)的運行而生起違犯邪行的(,所以他們的主張並非正確)。當知在這兩種(非梵行和欲邪行)違犯在對無德者為小罪;在對具德者為大罪。而且即使在侵犯(強暴)無德者而違犯的,也是大罪。在兩者有等同欲的情況者為小罪;即使等同欲的情況,由煩惱和方式的柔弱者為小罪;剛強者為大罪。
在非梵行學處有兩種構成要素:『想行淫的心,以及以道入道。』而在欲邪行有四種構成要素:『是不可行淫的對象,對那(對象)有行淫的心,行淫的加行〔努力〕,忍受以道〔性交管道〕入道。』如此四種構成要素是在諸註釋書所說的。」 - 阿姜摩訶布瓦. 尊者阿迦曼傳.
然後尊者阿姜曼跟他們解說五戒,還有遵守五戒的利益:...一個人的配偶或兒女是他掌上的明珠,這種情感必須予以重視,去引誘他們之中的任何人,等於是把他們所屬的人,他或她的眼睛給挖出來。
- ^ 《舍利弗阿毘曇論·緒分》:「云何邪婬?若女人為父母護兄弟姊妹護自護法護姓護親里及諸知識乃至受花鬘護,若犯此等,是名邪婬。……云何不邪婬?若人離邪婬,他所護女終不婬犯,是名不邪婬」(分別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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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顗《法界次第初門》:於非妻妾而行欲事,故名邪婬。
- 慧遠《大乘義章》:姦行違禮,稱曰邪婬。
- 慧遠《大乘義章》:
問曰:於彼五戒之中言不邪婬。今此何故直言不婬?
釋言:五戒是在家人持在家戒,唯制邪婬不防自妻,以是義故但言不邪婬。論八戒是在家人得持出家戒,非但制邪自妻亦防。故說不婬。 - 慧遠《大乘義章》:
問曰:彼方有行欲事,何故不說有婬業道?
釋言:彼方無有夫妻共相配匹,雖共行婬,無相凌奪,不名邪婬,是故不名邪婬業道。
問曰:欝單有行欲事,欲因貪起。云何說言貪心成就欲不現行?
釋言:彼方起婬之貪,其實現行。但此貪心所起之婬,非十惡收。能起之貪,亦非不善業道所攝。故雖起此,不名貪欲業道現行,如人夫妻共相纏愛,不名業道,彼亦如之。 - 弘贊《沙彌律儀要略增註》:除自妻妾,侵犯外色,名曰邪婬。在家五戒,乃人天之徑路,故佛唯制非禮邪婬。
- 印順《妙雲集》:五戒,是人倫的道德,與儒家的五常──仁義禮智信相通……三、不邪淫:除合法的夫婦以外,對別人的丈夫或妻子,或青年男女們,不可非法的,或故意去引誘他,使他們脫離家庭,擾亂了家庭的和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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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當時當地的風土人情,順從當時當地的國家法令,是能使得佛法廣被人間的必備條件,這正所謂「入鄉問俗,入國問禁」的做人原則。佛教的戒律,當然也富有這樣的性格...中國古人例如天台智者大師(537~597)的《仁王經疏》卷二,則將佛教的五戒,配合儒家的五常來解釋,次第是不殺生為仁,不偷盜為智,不邪淫為義,不妄語為信,不飲酒為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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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and why did it get so complex and restrictive – that is, when do we find the transition to “organ/orifice mode”? The answer to the “when” question is simple. We don't find any examples of the more elaborate formulation of sexual misconduct before the third century CE...I believe that they chose they these terms – partners, organs, orifices, times and places – because these are the terms with which they were familiar. And why were they familiar with these categories? Because they were the categories used to discuss the breaking of rules in the monastic code, the Vinaya. Hence, what a historical analysis shows us is that Indian authors began to read lay sexual ethics through the lens of monastic discipline, reading monastic norms (like where penises can and cannot be inserted) into lay behavioral codes...In their exuberance to elaborate, I would argue, they went overboard, on the one hand leaving behind the earlier, more elegant, and simpler formulation of sexual misconduct, and on the other inappropriately reading lay sexual ethics through the filter of monastic discipline. The end result was to make lay sexuality increasingly more restrictive and monasticlike...But what benefits are forthcoming from the more elaborate and restrictive scholastic sexua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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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以慈悲與智慧,不以分別心看待芸芸眾生的痛苦與煩惱;然而,眾生更應宿值德慧,用理智來淨化、用慈悲來運作、用禮法來規範、更用道德來引導感情,為自己建構莊嚴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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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are of the suffering caused by sexual misconduct, I undertake to cultivate responsibility and learn ways to protect the safety and integrity of individuals, couples, families, and society. I am determined not to engage in sexual relations without love and a long- term commitment. To preserve the happiness of myself and others, I am determined to respect my commitments and the commitments of others. I will do everything in my power to protect children from sexual abuse and to prevent couples and families from being broken by sexual miscondu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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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ali scriptures make no mention of homosexuality being unwise sexual conduct. For monastics, all sexual intercourse is a root downfall. It doesn't specify the gender of one's partner. Vasubandhu, a teacher who came several centuries after the Buddha, discouraged homosexuality. Personally speaking, I think what's most important is the motivation behind how we use our sexuality. In other words, if people use their sexuality unkindly or unwisely, it doesn't matter if it is directed to someone of their own sex or the opposite s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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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問題談到同性戀,我倒不覺得這是個很奇怪的現象。如果我們說這件事情奇怪呢,其實人本來就是非常奇怪的東西,從無始以來我們作了許多奇怪的事情,如 果你真的是頭腦比較清楚的一個人,你走到今天的一個百貨公司裡面,你就會知道人類這麼多世代以來作了多少瘋狂的事情。也許這樣講你會認為從道德的觀念判斷 也許是這個樣子,但是在這邊這點你要非常小心,你什麼東西都從道德的角度去看呢,很容易讓你自己認為你好像高人一等,你好像比別人更清淨更聖潔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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梭儒亞回答道:「朋友!我首先是男子,後來變成女人,現在又變回男人;同樣地 ,先是兩個女兒的父親,最近又是兩個兒子的母親。一生中經歷過這兩次性別的轉變後 ,我已經厭倦世俗生活了,我現在要出家為比丘,並在尊者指導之下修行。以後照顧孩 子就是你的責任了,請不要疏忽了!」。……不久之後,就證得阿羅漢果,同時具有非凡的智慧和神通。人們再問同樣的問題時,他就說自己對任何人都沒有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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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而世尊言具壽跋迦梨曰:……「跋迦梨!汝於自戒有所責否?」「大德!我於自戒無所責。」「跋迦梨!若於自戒無所責者,有何惡作,有何追悔?」「大德!欲詣見世尊已久,但雖欲往見世尊,唯我身缺乏力。」「止止!跋迦梨!何必見此爛壞之身。跋迦梨!得見法者則見我,見我者乃見法。跋迦梨!見法則見我,見我乃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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跋迦梨是舍衛城裡的一位婆羅門。有一天,他目睹佛陀到城裡來化緣。佛陀安祥、沈著的外表深深吸引他,他更因為對佛陀的執著而出家,加入僧伽,俾能更親近佛陀。出家為比丘後,他總是靠近佛陀身邊,而疏忽他的職責和修行。佛陀就告誡他:「跋迦梨,你這麼注意我這不完美的肉身是不可能得到任何法益的。只有真正領會佛法的人才算是真正"看見"我。不能領會佛法的人,並沒有"看見"我。所以你必須離開我的視線。跋迦梨聽見佛陀這麼說後,十分沮喪,無法忍受下去,他就離開精舍,想要到山頂上,跳下來自殺。這時候,佛陀清楚明白跋迦梨內心的痛苦,知道他可能因此喪失證得聖果的機會,就放光,使跋迦梨感覺佛陀好像就在他身邊。跋迦梨果真馬上忘記哀傷,內心安祥下來,正念也現前,他更決定要重新清淨自己的內心。不久,他就證得阿羅漢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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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文章
- 达摩难陀长老与一位同性恋者的通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佛教如何 看待同性戀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童心梵行 -當代台灣佛教同志平權運動-
- Male Homosexuality and Transgenderism in the Thai Buddhist Tradition
- Semen, Viagra and Pandaka: Ancient Endocrinology and Modern Day Discriminat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Buddhism and LGBT Issue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by Shravasti Dhammika
- Homosexuality, Buddhism and Sri Lankan Society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Thinking through Texts: Toward a Critical Buddhist Theology of Sexuality(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Coming out in the Sangha: queer community in American Buddhism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禪修團體
- Gay Buddhist Fellowship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美國舊金山)
- Queer Dharma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美國波特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