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物(德語:zusammengesetzte Sachen)又稱組合物,為數個未失其原先個性的物結合成一體的物[1],合成物的構成部分仍可識別,一般為由多數單一物結合而成。合成物的構成部分仍為獨立物,但法律上視構成部分僅是物的成分[2],合成物的其中一部份,原則上不能獨立為交易標的,須以合成物整體為交易標的。如一部汽車、一間廠房、一個鬧鐘、一台電腦[2][3]等屬之。[4]

參見

參考文獻

  1. ^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29
  2. ^ 2.0 2.1 吳律師,《民法總則》,頁6-14,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3. ^ 頁129,《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4. ^ 頁335~336,《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單一物、合成物與集合物,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