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人,為元朝统治者在其辖境内划分的四等人制之一,泛指长江淮河以南的原南宋王朝统治之下的华南各地的汉族等西南方少数民族人民。又稱南家歹、囊家歹、蠻子等。

传统说法认为,元朝时期统治者将元朝境内的人民分为四等階級,第一等为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1],第二等为色目人,第三等汉人,第四等为南人[2]南人在元朝的四種位階中地位最低,是指原南宋境内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當時南人的人數約為六千萬人。

元朝以族群降附次序先後及政治可靠程度,分蒙古、色目、漢人、南人為四等,進而實行族群歧視政策賦予不同的身份與權利,以凸顯蒙古人之優越地位,並壓制被征服各族群[3];終元之世,始終奉行蒙古至上主義,優待色目人,輕視漢人、尤其歧視南人[4]

在元末明初,明太祖評元朝的制度:「所在官司輒以蒙古色目人為之長,但欲私其族類羈縻其民而矣」[5]、「元时任官但贵本族,轻中国之士,南人至不得入风宪」[6]

參考文獻

  1. ^ 四等人制. [2013-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06). 
  2. ^ 元代科舉制度. [2014-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8). 
  3. ^ 周思成《蒙元初期「漢人無統蒙古軍」之制發微》. [2018-05-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25). 
  4. ^ 李翀《元代四等人制研究》
  5. ^ 《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二十八》吳元年十二月戊辰,上諭中書省臣曰:「...元朝出於沙漠,惟任一己之私,不明先王之道,所在官司輒以蒙古色目人為之長,但欲私其族類羈縻其民而矣,非公天下愛民圖治之心也!況姦吏從而蒙蔽之舞文弄法,朝廷之上賄賂公行,苟且之政因循歲月,上下同風不以為怪,末年以來其弊尤甚,以致社稷傾危而卒莫之救...。」
  6. ^ 《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六十》 洪武四年春正月己亥,御史台进拟宪纲四十条,上览之,亲加删定,诏刊行颁给,因谓台臣曰:“元时任官但贵本族,轻中国之士,南人至不得入风宪,岂是公道!朕之用人惟才是使,无间南北,风宪作朕耳目,任得其人则自无壅蔽之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