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戒严
1989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命令
六四戒严,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命令,是1989年5月19日晚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中央和北京市党政军干部大会后[1],由时任中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在1989年5月20日发布的一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命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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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
地域範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
制定機關 | 中國国务院 |
制定日期 | 1989年5月20日 |
簽署人 | 国务院总理 李鹏 |
施行日期 | 1989年5月20日 |
廢止日期 | 1990年1月11日 |
主管機關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立法歷史 | |
法案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 |
法案公布日期 | 1989年5月20日 |
廢除 | |
1990年1月11日 | |
相關法例 | |
第一、二、三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 |
簡要 | |
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 | |
現狀:已廢除 |
该命令宣布即日10时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根据第一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实行戒严的区域为北京市下辖的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石景山区、海淀区、丰台区和朝阳区。[2]六四戒严为六四天安门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戒严令直到1990年1月11日才由李鹏签署另一份国务院令正式解除。[3]
由於李鹏颁布戒严令时沒有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第四条「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即自行签署,该戒严令不时被批评者指控为属“重大问题”未开会因此违宪违法的戒严[4][5]。相反,同年3月7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实行戒严的命令》是經國務院開會決定後才實行,而北京戒嚴並沒有。(詳情可參閱1989年5月的國務院公報)。
而与在拉萨迅速严格执行不同,北京部分地区戒严令一开始并未得以彻底履行;至6月2日穿单衣未携带武器的军队试图徒步进入市区受阻后,广播和宣传车及直升机开始反复播报戒严令。[6]
命令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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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于北京市已经发生了严重的动乱,破坏了社会安定,破坏了人民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为了坚决制止动乱,维护北京市的社会安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保障中央国家机关和北京市政府正常执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第16项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1989年5月20日10时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具体戒严措施。 | ” |
——国务院总理 李鹏 1989年5月20日 |
参考文献
- ^ 李鹏:在首都党政军干部大会上的讲话. 1989-05-19 (中文(中国大陆)).
- ^ 辽宁 《共产党员》 杂志社. 平息反革命暴乱500题. 辽宁大学出版社. 1989: 111. ISBN 9787561006856.
- ^ 25周年特辑:六四始末之三——戒严之都. BBC. 2014-05-22 [2017-06-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27).
- ^ Wongmantaks. WongManTakS: 1989年北京戒嚴沒有合法性. WongManTakS. 2011-02-11 [2019-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9).
- ^ 《华夏报》. www.huaxiabao.org. [2020-1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9).
- ^ 64memo - “六四”起訴書 by 非文人. www.64memo.com. [2018-06-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