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
香港條例
僱傭條例即《香港法例》第57章(Employment Ordinance, Chapter 57),是《香港法例》的成文法之一。
僱傭條例 Employment Ordinanc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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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
本條例旨在就僱員工資的保障訂定條文,對僱傭及職業介紹所的一般情況作出規管,並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1]。 | |
引稱 | 第57章 |
制定機關 | 香港立法局 |
制定日期 | 1968年9月27日 |
立法歷史 | |
法案名稱 | 1968年僱傭條例草案[2] |
呈交者 | 勞工處處長郟亮同 |
首讀 | 1968年8月23日 |
二讀 | 1968年9月11日 |
三讀 | 1968年9月25日 |
修訂 | |
1970、1971、1973、1974、1975、1976、1977、1979、1980、1981、1982、1983、1984、1985、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2000、2001、2005、2006、2009、2014、2016、2017、2018、2019、2021、2022 | |
現狀:已施行 |
簡介
僱傭條例是規管香港勞工與資方之間的僱傭條件的主要法例,始自1968年,曾經歷多次立法修訂,目的是加強為僱員提供一定的僱傭保障和福利。
僱傭條例的內容包括:僱傭合約、工資、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生育保障、年終酬金、終止僱傭合約、僱傭保障、遣散費、長期服務金、防止歧視職工會等。
常用條文
- 第57章 第3條 連續性合約的涵義及舉證責任
- 第57章 第7條 以代通知金終止合約
- 第57章 第9條 僱主不給予通知期而終止合約
- 第57章 第10條 僱員不給予通知期而終止合約
- 第57章 第11C條 酬金期
- 第57章 第11D條 年終酬金款額
- 第57章 第12條 產假
- 第57章 第13條 簽發醫生證明書的權力
- 第57章 第15AA條 禁止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 30/06/1997
- 第57章 第17條 休息日的給予 30/06/1997
- 第57章 第18條 休息日的指定
- 第57章 第19條 強制在休息日工作的情況
- 第57章 第20條 自願在休息日工作的情況
- 第57章 第21B條 僱員參加職工會及其活動的權利
- 第57章 第22條 工資期
- 第57章 第23條 工資的支付日期
- 第57章 第25條 僱傭合約終止時的工資支付
- 第57章 第25A條 因過期支付工資而須繳付的利息
- 第57章 第26條 支付工資的方式及地點
- 第57章 第28條 工資以外的報酬
- 第57章 第31D條 遭僱主解僱的情況
- 第57章 第31F條 各類屬例外的僱員
- 第57章 第31N條 遣散費的申索
- 第57章 第31O條 遣散費的支付
- 第57章 第31RB條 對家庭傭工的適用範圍
- 第57章 第31V條 長期服務金
- 第57章 第31W條 僱傭期的計算法
- 第57章 第32條 扣除工資的限制
外部参考
- 《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電子版香港法例(繁體中文)
- 勞工法例 主要勞工法例一覽 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勞工處(繁體中文)
- ^ 第57章 《僱傭條例》Cap. 57 Employment Ordinance.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22-06-23].
- ^ Bill Database. 香港立法局. [2022-06-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