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日韩协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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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日韩协约》,又称《第二次韩日协约》、《日韩保护条约》、《乙巳條約》、《乙巳保护条约》、《乙巳五条约》、《乙巳勒约》等,是朝鲜王朝(时称大韩帝国)和大日本帝国于1905年11月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日方認定的日期為11月17日,但韓方認定為11月18日,因朝鮮高宗並不同意此條約,未用印,次日才被乙巳五贼用印[來源請求])。

第二次日韩协约
《第二次日韩协约》的韩文本
類型不平等條約
簽署日1905年11月17日
簽署地點大韩帝国汉城德壽宮重明殿
失效日1965年6月22日
簽署者朴齐纯
日本林权助
締約方大韩帝国
日本大日本帝国
語言朝鲜语
日语
第二次日韩协约
朝鲜语名稱
諺文을사조약
제2차 한일협약
汉字乙巳條約
第二次韓日協約
日语名称

此条约规定由日本政府掌握大韩帝国的外交权、在大韩帝国设置统监府等。《乙巳條約》的簽訂標誌著附庸國韓國正式成為日本的保護國,事實上就是殖民地

韓國人認為這是在日本人用武力勒逼下簽訂的,所以韓國人認為是「勒令簽約」,又稱該條約為「乙巳勒約」(朝鮮語:을사 늑약乙巳勒約 Eulsa neugyak)。且當時高宗並不同意用印,而是由李完用李根澤李址鎔朴齊純權重顯等五名閣臣代為取出國璽後用印。李完用等五人因赞同此條約,被南北韓人民视为卖国贼,合称“乙巳五贼”。

另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