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吏治史

中國政治的特色,《周礼·天官叙官》中載有“府、史”“胥、徒”。唐宋以后多作“吏胥”、“胥吏”,州县吏胥俸禄微薄,甚至毫無俸祿[1]陈寅恪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书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治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

周朝

国语·鲁语上》:“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魏晉南北朝

严耕望認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各级地方官自由任用本府属吏,上级和中央政府绝不干涉。”[2]當時“刺史府官,则命于天朝。其州吏以下,并牧守自置。”[3]

唐朝

唐朝士子读经书,诵疏文,不习政务,赵匡在《选举议》中说:“及临人决事,取办胥吏之口而已。”[4]柳宗元《封建论》中说:“是故有里胥而后有县大夫,有县大夫而后有诸侯,有诸侯而后有方伯、连帅,有方伯、连帅而后有天子。”

旧唐书》一百六《杨国忠传》:杨国忠历、兼四十余官,事务“皆责成胥吏”。

近代學者瞿同祖认为:“秦汉法律为法家系统,不包含儒家礼的成分在内。儒家以礼入法的企图在汉代已开始。虽因受条文的拘束,只能在解释法律及应用经义决狱方面努力,但儒家化运动的成为风气,日益根深蒂固,实胚胎酝酿于此时,时机早已成熟,所以曹魏一旦制律,儒家化的法律便应运而生。……归纳言之,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5]

宋朝

宋朝冗官最多,候补入官者多,而官缺少,苏轼说:“今……一官缺,率常五、七人守之。”[6]慶曆新政前,范仲淹在《上执政书》中论整饬吏治的必要:“今之县令循例而授,多非清识之士。衰老者为子孙之计,则志在苞苴,动皆徇己;少壮者耻州县之职,则政多苟且,举必近名。故一邑之间,簿书不精,吏胥不畏,徭役不均,刑罚不中,民利不作,民害不去,鳏寡不恤,游惰不禁,播艺不增,孝悌不劝。以一邑观之,则四方县政如此者十有七八焉,而望王道之兴不亦难乎!”

叶适说:“……吏胥之害,从古患之,非直一日也,而今为甚……”[7]。叶适明白指出:“夫以官听吏,疲懦之名,人情之所避也,然而不免焉,何也?国家以法为本,以例为要。其官虽贵也,其人虽贤也,然而非法无决也,非例无行也。……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若吏之悉也,故不得不举而归之吏。”在另一地方他又指出:“废人而用法”也就是“废官而用吏”。[8]

元朝

元初官吏的选用,多掌握於世侯军阀之手。胡祗遹稱:“中统前四十年,诸侯承制拜官,率以私门走卒健儿、黠胥奸吏为县长,以应己之呼召指使,供己之掊克聚敛。府帖下县,星火奔命,不知有朝廷之尊,而惟府帖是惧,进退俯仰,死生祸福,甘以奴隶自处”。

王恽《谕平阳路官吏文》稱:“……一委于吏,致开塞倖门,情生诈起,附会科条,高下其手……听其饰说,乱行剖决者有之” 。

胡祗遹稱,县官“判笔一从乎胥吏,办给俯仰于舆台”,这种苦衷不外是“隐忍习熟而无耻,禄薄则不免求索,丧公廉之节。节行不立,愆罪稠垒”。

明朝

明太祖時《大诰三编·农吏第二十七》:“今后诸衙门官,凡有公事,……或亲笔自稿,照行移格式为之,然后农吏謄真,署押发放。吏本黏连卷宗,点检新旧,验看迟速,知数目之精,未尝公事主谋在乎吏。今往往正官、首领官凭吏立意,施行其事,未有不堕于杀身者也。……凡百公事,若吏无赃私,一切字样差讹,与稿不同,乃吏謄真之罪。设若与稿相同,主意乖违,罪坐官长,吏并不干。”

孙懋说“今日之冗臣不能以悉数,……如之何而能使财用之不竭邪”[9]

明世宗时桂萼上《论革冗官疏》,引世宗语“太祖初(官)无许多,后来增添冗滥,宜致百姓艰窘,日甚一日”;桂萼自己也说“惟是生民重困,冗食日滋,因循百年,迄未有改”。[10]

霍韬也说“天下冗官,……以数十官员治一民”,“政何由不弊,民何由不穷”,[11]

萬曆二十四年(1596年)袁宏道在給沈鳯翔信稱:「人生作吏甚苦,而作令為尤苦;若作吳令則其苦萬萬倍,直牛馬不若矣。何也?上官如雲,過客如雨,簿書如山,錢穀如海,朝夕趨承檢點尚恐不及。苦哉!苦哉!」[12]

瞿繼昌亦言“嗟乎!吏道之蕪也久矣,平居華衣豐食,選玩具、徵歌色;出則騶從煊赫、奢汰相高;其聽訟也,據案南面,儼若神明,敲精撲髓,惟力是視,小民之是非曲直,不與焉”[13]

清朝

吏治可說是中國中央集權必然的結果,與封建官场上官員的怠惰积习有密切关系,“各省州县官,多有深居简出,玩视民瘼,一切公事,漫不经意,以致幕友官亲,蒙蔽用事”。[14]錢謙益《與蔣明府論優免事宜》亦言:“竊見所頒書冊,似猶出胥吏筆牘,有意上下其手,未經臺覽者也。” 顾炎武说:“……后世……尽天下一切之权而收之在上,而万几之广,固非一人之所能操也,而权乃移于法。于是多为之法以禁防之。”[15]康熙二年:“停止援纳,俱令各衙门召募,给予执照,开注姓名年岁,著役日期,并地方印结,按季汇册咨部。”但康熙六年又准“内阁供事暨各衙门书吏召募考补,或贴写内遴选掣补”。康熙十四年又题准:“书吏承充仍照旧例援纳。”侯方域就感慨道:“夫以朝廷之尊,立意欲革一事,去一人,易置大将,如呼小儿。罢遣卿相,朝下而夕出国门。独于吏胥之至微贱,额而限之。”[16]

雍正五年广东布政使常赉《奏报所得养廉与各项费用摺》道:“惟有州县所解钱粮,每两有平银三分,向系督、抚、司三股分作养廉之费……照股分银一万一千余两……奴才家口衣食用度,幕宾束修,并修理衙属库藏等项,共用去银八千八百余两。”

贾允升《请除外省积弊六事疏》:“上司荐人于属员,派定束修,刑名至数百金,钱谷亦二、三百金……是州县廉俸不足供幕客之费。”

汪輝祖在《學治臆說》稱“語有之:州縣官如琉璃屏,觸手便碎。誠哉是言也,一部《吏部處份則例》,自罰俸以至革職,各有專條”。

梁章钜《制义丛话》卷七引杨芸士曰:“……胥吏……,后世上自公卿,下至守令,总不能出此辈圈䙌(䙌,纽也。)。刑名簿书出其手,典故宪令出其手,甚至于兵枢政要,迟速进退,无不出其手。使一刻无此辈,则宰相亦束手矣。”[17]胡林翼以為:“《大清律》易遵,而例難盡悉”,更感嘆:“六部之胥,無疑宰相之柄。”

清朝胥吏無官無品,社會身份微賤,極被看不起,就同戏子一样,永远失去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卻擁有實際權力,如凡“捕匪、解犯、催征、护饷之类,在在皆须其力”。馮桂芬說:“后世流品,莫賤於吏,至今日而等諸隸仆。”[18]

李慈銘則稱書吏是“黑衣下賤之流,而操天下之大柄”,引時諺云:“堂官牛,司官鰍,書吏剔嫐不得休”,卻不得不承認“京朝官多貧至不能自存,而吏人多積貲巨億,衣食享用,擬於王者。”。

清稗類鈔》記錄晚清官僚郭嵩燾的史論:“漢、唐以來,雖號為君主,然權力實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漢與宰相、外戚共天下;東漢與太監、名士共天下;唐與後妃、藩鎮共天下;北宋與奸臣共天下;南宋與外國共天下;元與奸臣、番僧共天下;明與宰相、太監共天下;本朝則與胥吏共天下耳。”

清朝的民事訴訟有种种勒索钱财的黑幕,胥吏常要脅以代书费、传呈费、路费、盘费、送牌费、盘子费、散班费、具结费等。[19]

明夷待访录·胥吏》便说:“诚使吏胥皆用士人,则……害可除矣。”

道光年間御史方允镮在奏折说:“胥吏则更无顾忌,每每私将灾票售卖,名曰‘卖灾’;小民用钱买票,名曰‘买灾’;或推情转给亲友,名曰‘送灾’;或恃强坐分陋规,名曰‘吃灾’。至僻壤愚氓,不特不得领钱,甚至不知朝廷有颁赈恩典。”[20]

咸豐年間為避太平天國兵禍,谕令各省修築圩寨,办理团练。咸豐帝刻意避開吏胥假手,以防滋生流弊,並责成地方士紳“劝谕捐资,浚濠筑寨”,更要求“一切經費不得令官吏經手”。[21]

储方庆说:“今天下之患,独在胥吏。”[22]在其《驭吏论》中说:“吏胥之役,不过入数十金,数百金之资于官已耳。”

梁啟超《變法通議》:“官制不善,習非所用,用非所習,委權胥吏,百弊蝟起。”

注釋

  1. ^ 雍正曾说:“各衙门书吏势难枵腹办事,酌量稍给纸笔饭钱,于理犹无违碍。”(引宫崎市定《清代的胥吏和幕友》)
  2. ^ 《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十五章第八节
  3. ^ 周书·苏绰传》
  4. ^ 《通典》卷十七《选举五》。
  5. ^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6. ^ 《苏东坡集·奏议集》卷五《转对条上三事状》。
  7. ^ 《水心别集》卷十四《吏胥》。
  8. ^ 《水心别集》卷十《始议二》
  9. ^ 《明经世文编》卷百四五《大本急务》疏
  10. ^ 《明经世文编》卷百八一。
  11. ^ 《明经世文编》,卷百八五《嘉靖改元建言第三劄》
  12. ^ 《袁宏道集箋校》,卷5,《錦帆集》,頁242
  13. ^ 徐壽茲:《學治識端》
  14. ^ 《光绪朝东华录》
  15. ^ 《日知录集释》卷九《守令》。
  16. ^ 《清经世文编》卷二五,侯方域“吏胥论”
  17. ^ 《集韵》卷七
  18. ^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二《吏政七·省则例议》
  19. ^ 赵晓华:《晚清讼狱制度的社会考察》,頁59
  20. ^ 《录副档》,道光二十九年九月初九日御吏方允镮折
  21. ^ 劉錦藻:《清朝續文獻通考》卷215。
  22. ^ 《驭吏论》,见《清经世文编》卷二四。

參考書目

  • 缪全吉:《明代胥吏》
  • 赵世瑜:《吏与传统社会》
  • 白瑞德(Bradly Reed):《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办差役》(Talons and Teeth: County Clerks and Runners in the Qing Dynasty)
  • 宫崎市定:《清代的胥吏与幕友》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