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风景名胜区

(重定向自中国省级风景名胜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风景名胜区,根据其《风景名胜区条例》,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其中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报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截至2012年年12月上旬全国共有737处省级风景名胜区[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本表收录中国大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2018年新建区在内之大部分省级风景名胜区,已列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整合组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原省级风景名胜区则不予列入,例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注:福建省人民政府先于1992年10月审定沙县“七仙洞”为第三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省政府复于2002年8月公布“七仙洞—淘金山”为第五批省级风景名胜区。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注:海南省之“省级风景名胜区”有待明确界定,本表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复“总体规划”作为其认定标准,惟不包括“琼山森林公园”和“东寨港红树林地区”。另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第一批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通告》和《海南省第一批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名录》。

重庆市

四川省

注:一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紫岩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并更名为九顶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待考。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注:不包括雅砻河等3处以追认形式于2011年审定发布为“第一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