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慈善事業史

(重定向自中国慈善事业史

慈善一词是佛教语,即慈悲为怀之意。中國很早就有慈善事業,亦有官方的慈善事業,就是所謂的荒政。也有民間自發,《礼记·檀弓》記載有“嗟来之食”的典故,黔敖所主持的就是一種慈善事業。范蠡曾经三次把財產全部分给穷人,“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再分散与贫交疏昆弟”。[1]中国历史上的官办救济或民营慈善,因缺乏有效监督,常有贪污腐化之事。與官方的荒政救急相較,中国的民间慈善事业相对落後。

漢朝

漢朝時,佛教传入中国,佛教寺院即有济贫事業,這與佛教講因果報應有關,其經費的来源是社会人士的捐施。《三国志·吴书·刘繇传》載笮融“每浴佛,輒多設飲飯,布席於路。其有就食及觀者且萬餘人。費以巨億計。”

魏晉南北朝

北齊武平六年,大水成災,七年春正月壬辰詔:“去秋已來水旱,人饑不自立者,所在付大寺及富戶濟其性命。”[2]

唐朝

《佛祖統紀》卷四一載唐至德二年,“僧人英斡於成都南市廣衢施捨粥食,以濟貧窮。”

宋朝

《宋史》载:“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赈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

真宗天禧元年(1021年),“于京畿近郊佛寺买地,以瘗死之无主者。瘗尸,一棺给钱六百,幼者半之。”[3]

熙宁八年(1075年),诏“方农作时,雨雪颇足,流民所在,令州县晓告丁壮各归乡土,并听结保。经所属给粮,每程人米豆共一升,幼者半之,妇人准此,州县毋辙驱逐”[4]

元符元年(1098年)十月壬午,颁布“元符令”曰:“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者,州知通县、令佐验实,官为居养之。疾病者仍给医药。监司所至检察阅视。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无户绝者以官屋居之,及以户绝财产给其费,不限月份,依乞丐法给米豆。若不足者,以常平息钱充。居养而能自存者罢。”[5]

明朝

洪武五年(1372)五月在全國各地置立養老院(養濟院),收養貧民,每人每月給米三斗、薪材三十斤。

洪武八年(1375)正月,明太祖命給窮民無告者房舍、衣食。

洪武十九年(1386)四月,詔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每年給米六石。

宣德元年(1426)十一月,詔命順天府尹加意恤貧,一概收入養老院。

万历十八年(1590),杨东明聯同地方鄉紳在河南虞城创立同善会,经费主要依赖会员捐献。

清朝

康熙時江苏巡抚张伯行倡导“担粥法”[6]李光地曾设置粥厂煮粥给饥民吃。[7]陆世仪在《劝施米汤约》文中提出“施米汤法”,做饭时,多放点水,再把米汤舀出来,放點雜糧,施舍给災民食用[8]

康雍时湖广总督杨景仁在《筹济篇·煮赈》中说,施赈时,“活者二三,而死者十六七”[9]黄懋在《施粥不如散米说》文中讲,打粥时,“以少年妇女,出头露面,有志者羞愧饮泣,愚痴者习成无耻”,更有无赖之徒“调戏挨挤”[8]

光绪中九年(1883年)水灾,顺天府周家楣奏准在各乡镇及京城六门外设立粥厂。

《清史列传·潘祖荫传》撋:光绪十六年(1890年)六月,潘祖荫与“府尹陈彞筹放义赈,疏请择地添设粥厂,以便附近灾民就食,并恳钦派三四品京堂分驻稽查,弹压监放。八月,以顺属饥民众多,转瞬严寒,生路更窘,奏请更赏给米石。九月,奏大兴县境添设粥厂两处,冬春赈务,为日方长,请拨银米以资要需”。

注釋

  1. ^ 《史记·货殖列传》
  2. ^ 《北齊書·後主紀》
  3. ^ 脱脱:《宋史》卷178
  4. ^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9,第2434页,熙宁八年正月条
  5. ^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第160册,食货68之129
  6. ^ 《救荒事宜十条·担粥法》,《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一
  7. ^ 《文贞公年谱》记载:“贫民赖以存济,故岁虽荒,而途无殍者。”
  8. ^ 8.0 8.1 《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二
  9. ^ 《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一

參見

參考書目

  • 周秋光、曾桂林著:《中国慈善简史》,2006年
  • 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