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條約

1881年清朝与俄罗斯签订条约
(重定向自中俄改订条约

《伊犁条约》(又稱《中俄改訂條約》《聖彼得堡條約》)是清朝俄国簽定有關歸還新疆伊犁地區的條約,於光緒七年正月二十六日(1881年2月24日)在圣彼得堡簽定。中方條約文本原藏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

沿革概略

同治十年(1871年),沙俄趁浩罕汗國領導人阿古柏天山南路宣布東突厥斯坦独立之际,出兵新疆伊犁地區;清政府多次交涉无果。

光緒三年(1877年),清政府平定新疆;次年派崇厚赴俄谈判收回伊犁问题。

光緒五年八月十七日(1879年10月2日),崇厚在沙俄胁迫下擅自签定《里瓦几亚条约》;按约中国仅收回伊犁河上游谷地,失去伊犁西部、南部和南、北疆边境土地甚多,此外还偿付兵费五百万卢布,朝野纷纷反对,清廷未许。

光緒六年(1880年),改派曾纪泽赴俄修订条约;光緒七年正月二十六日(1881年2月24日),签定《中俄改订条约》,即《伊犁条约》,因於俄國國都聖彼得堡簽訂又稱《聖彼得堡條約》。

《改订条约》下签订有:

後續

根據條約,沙俄歸還伊犁,但仍獲得伊犁霍尔果斯河以西地区(并要求两国派员“勘改”北疆的斋桑卓尔以东地区),中國賠償俄國兵費九百萬盧布(折合白銀五百餘萬兩);中國收回伊犁九城及特克斯等地。之前負責收復新疆左宗棠對此條約表示滿意,說 : 「中俄和議,伊犁全還,界務無損。領事只設嘉峪關吐魯番兩處,此外均作罷論,則商務亦尚相安。吉林俄船撤還,松花江不許俄船來往」,而對曾紀澤也表示讚揚:「劼剛此行,於時局大有裨益,中外傾心,差強人意也」。

同時,中俄雙方給哈薩克人一年的時間選擇入籍國家。

参见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