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特色条目评选/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复审)

第十世班禅额尔德尼

结果5支持,4反对 => 撤消 核对者:--刘嘉留言2014年5月28日 (三) 03:3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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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期:2014年5月13日 至 2014年5月27日
提名类别:特色条目复审
說明:掛有維護模板逾五個月,中立性有爭議—LC The Great 2014年5月13日 (二) 12:30 (UTC)[回复]

符合特色条目标准

如果认为条目符合特色条目标准,使用#{{yesFA}},說明理由並簽名;
  1.   符合典范条目标准:不应该撤销,确实符合特色条目的水准。周子仪浪漫谎言 2014年5月14日 (三) 14:12 (UTC)[回复]
    (:)回應:請寫出此條目為何符合特色標準--LC The Great 2014年5月15日 (四) 12:02 (UTC)[回复]
    由于数天后仍未有理由,视作废票--LC The Great 2014年5月17日 (六) 06:07 (UTC)[回复]
  2.   符合典范条目标准:LC The Great请注意,用户已经明确输入说“确实符合特色条目水准”,这无论如何都是可以算有效理由的。请不要这样随意地说他人投票无效。同时我同意User:Happyseeu的意见,中立性模板挂上后应该在讨论页说明,到底什么样的地方不中立,提供一个改善方向,如果不说,那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这样任何条目都可以随意地挂上这样的模板。所以在此投支持票表示对这一做法的抗议。--刘嘉留言2014年5月18日 (日) 15:04 (UTC)[回复]
  3.   符合典范条目标准,Gilgalad君提到的那句话我做了一点删改。不过强迫喇嘛还俗等内容,参考资料是可以支持的。Gilgalad在本条目初选时即是反对者,他提出班禅后来“反省”七万言书,来表示质疑。的确,高尔基写了《不合时宜的思想》,帕斯捷尔纳克写了《日瓦格医生》以后,也都做过所谓“反省”。在特殊的国家里这种“反省”是怎么一回事,大家都知道。中立仅仅指编者的态度,而不可能指参考资料本身的态度。因而,一个传主何时死掉或是否有争议性,不应影响条目是否入选FA--综合征与一万年留言2014年5月20日 (二) 06:50 (UTC)[回复]
  4.   符合典范条目标准:不应该撤销。我對中立性可能有問題的語句做了一些修改。有人掛了中立性模版幾個月,卻不在討論頁明確指出哪些地方有中立性問題,我無法同意這種撤銷特色條目的做法。條目其他各方面(有條理、全面、穩定、遵循格式指引)都符合特色條目標準。--歡顏展卷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0:38 (UTC)[回复]
  5.   符合典范条目标准,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支持原创。--Huandy618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3:02 (UTC)[回复]

不符合特色条目标准

如果认为条目不符合特色条目标准,使用#{{noFA}},說明理由並簽名;
  1.   不符合典范条目标准:提名人票。--LC The Great 2014年5月13日 (二) 12:30 (UTC)[回复]
  2.   不符合典范条目标准:中立性问题成堆,同时存在条目内容与引用文献不一致的情况,如文中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四川、青海等地藏区推行人民公社制度,进行“大跃进”运动,并以推翻“三大领主”的名义大量摧毁寺院,强迫僧人还俗,掠夺寺院和普通群众的财产,结果遭到当地多数藏人[來源請求]的强烈抵制,并由此在这些地区引发激烈冲突[15],但经查[15]《十世班禅蒙难始末》中并不存在上述内容。--Gilgalad 2014年5月14日 (三) 18:46 (UTC)[回复]
  3.   不符合典范条目标准:同意提名人观点。另外,窃以为待十世班禅圆寂后几十年才可能写成FA。 --达师 - 277 - 465 2014年5月14日 (三) 19:29 (UTC)[回复]
    政治人物的条目能不能写成FA和他去世了多少年没有必然关系,Walter Grassroot的邓小平就是正面例子。只要作者的材料够全,理解能力和写作能力足够高超,写出FA不成问题。只能说,有些条目因为先天条件限制,写成FA很难,评上FA更难,但十世班禅应该不在此列。--Gilgalad 2014年5月14日 (三) 19:40 (UTC)[回复]
  4.   不符合典范条目标准:同上。-☜Xiou Yue(Message) ☞ 2014年5月27日 (二) 11:43 (UTC)[回复]

中立

如果對這個條目的提名持中立態度,使用#{{中立}},說明理由並簽名;

意見

參考特色條目標準寫作指南,給予意見並簽名。
  • 所謂中立性問題,掛了模版幾個月,卻不在討論頁明確指出哪些地方有中立性問題,對於改進條目並無幫助。以此為理由要求撤銷特色條目,程序上就有問題。如果允許這種做法,是開惡劣的先例。 --歡顏展卷留言2014年5月18日 (日) 06:04 (UTC)[回复]

结果5支持,4反对 => 撤消 核对者:--刘嘉留言2014年5月28日 (三) 03:34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