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罚
宗教术语
(重定向自驅逐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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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罰(拉丁語:Excommunication,字面上的意思是斷絕來往),又譯破門律[1],俗稱开除教籍、驅逐出教、逐出教会等,是一種發生在宗教內的懲罰行為,意指該宗教的信徒因觸犯某些不被允許的行為而被該宗教斷絕關係。現在該詞主要被天主教所使用,是天主教所有懲罰中最嚴厲的一種。據天主教教義,被絕罰之人將與教會隔離,沒有教會所予之救贖[2] 。
絕罰的等級
依照天主教的《天主教法典》中之規定,絕罰有兩種等級上的差異:第一個等級為主教保留級,意指該絕罰可由各區主教層級(或以上層級)的神職人員取消之;第二個等級為教宗保留級,便是指該絕罰只能由教宗本人取消。另外,現任教宗可以取消前任教宗所給予的絕罰,並且沒有任何時間限制。而絕罰的種類有兩種,一種是大絕罰(Major Excommunication),即被逐出教會外並不得領受任何聖事。另一種是小絕罰(Minor Excommunication),受罰者仍是教徒,只是不能領聖體。
绝罚的分类
自科绝罚
自科绝罚(latae sententiae),又称自绝罚,因表现而自动触发,指罪行一经成事,其绝罚无须通过教会法院的宣判,即时生效,多为教宗保留级。[3]
现行《教会法》中,自科绝罚有:
- 背教人、异教人或裂教人处自科绝罚(1364条1项)
- 抛弃圣体或拿取或保存圣体作为亵渎者,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1367条)
- 对罗马教宗施以暴力者,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1370条1项)。
- 神职人员违犯977条的规定者(即赦免第六诫的同犯),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1383条1项)。
- 主教无教宗任命,祝圣别人为主教,及被祝圣的主教,处以保留宗座的自科绝罚(1382条)。
- 听告司铎直接泄露告解秘密者,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1388条)。
- 凡设法堕胎而即遂者,处自科绝罚(1398条)
与此同时,第1324条1项指出,如感情冲动、未成年、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急需、无理侵犯、不知法律附带之刑罚等,都构成减轻罪责的情况,而可获免除教会法所规定的自科绝罚。
待科绝罚
待科绝罚(ferendae sententiea),又称待绝罚,必由上级或教会法院宣判时才产生。[3]
实际使用
- 1076年,在叙任权斗争中,教宗额我略七世將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絕罰,迫使皇帝前往卡诺莎城堡,向教宗額我略七世屈膝要求赦免絕罰。
- 1570年2月25日,教宗庇护五世发布教宗詔書《在至高处统治》,宣布绝罚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称她是“英格兰女王的篡位者和犯罪的仆人”,是异端,允许她的臣民即使已经宣誓效忠,仍可以起身反抗,对服从其命令者处以绝罚。
- 2014年,由於一名三歲幼童冤死於黑手黨的交火,教宗方濟各在意大利宣佈將所有黑手黨成員處以破門律,逐出教會。[5]
- 201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聖座签署临时协议后,聖座重新接纳8名自选自圣的中国大陆三自教会主教,解除绝罚(参见:中華人民共和國—梵蒂岡關係#方濟各繼任後)。
参考文献
- ^ 《世界史手册》1988 ,丁建弘, 孙仁宗,浙江人民出版社。P.307天主教会规定对参与异端、闹分裂者,对教皇人身施以暴行及参加为教会组织禁止的秘密团体者,处以破门律。
- ^ 天特會議中絕罰/咒詛的意思,第13节. [2010-03-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1-09).
- ^ 3.0 3.1 Code of Canon Law, canon 1314. Vatican.va. [2012-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6).
- ^ Codex Canonum Ecclesiarum orientalium, die XVIII Octobris anno MCMXC – Ioannes Paulus PP. II. www.vatican.va. [2023-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05).
- ^ 教宗宣布將黑手黨逐出教會. [2018-08-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