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奔
私奔指不顧家人、長輩反對,私自與戀人一起逃離各自家庭後自行結合。臺灣閩南語稱為相𤆬走(sio-tshuā-tsáu)[1]。若特指女性跟愛人私奔,臺灣話稱為綴人走(tuè-lâng-tsáu)[2];臺灣客家語四縣腔稱為跈人走(tenˇ nginˇ zeuˋ)[3]。
現代大部分司法管轄區的婚姻法都容許婚齡男女自由結合,因此異性間的私奔在現代通常是文化上而非法律上的概念。由於傳統道德上認為子女有義務服從父母,因此異性戀人私奔通常不是因爲未到法定結婚年齡,而在於他們的結合未得到父母或其他長輩應允。在家本位制度的社會尤其如此,即使二人結為合法配偶,只要任何一方的家庭不承認其結合,他們也被視爲私奔。
中國私奔的演變
《周禮釋意》曰:「凡不告廟而行納采納徴請期親迎者謂之奔。」指未經家廟宗祠進行正當迎娶儀式的行為稱為「奔」,當時為法律所允許,因此有「奔者不禁」之語。但「奔」的女方則只為妾,只有取行正式婚禮迎娶後的女性才可以成為「妻」。
在古代社會中私奔的行為較容易出現在奴隸階層身上,由於在宋代之前的奴隸〔或稱部曲、奴婢、家妓等〕是等同財產的一部份,沒有人身自由或人權,自然也沒有婚姻的選擇權,其婚姻多由主人掌控,一般而言是不會太嚴苛,但若主人較為嚴酷或昏庸,對奴隸的婚姻採取了不明智的行為,就容易引起奴隸的不滿,引發奴隸的私奔行為,如果順利出逃不但可以獲得戀人還能獲得自由民的身份,因此在奴隸階層發生私奔行為的可能較高。
到了宋代之後奴隸階層消失,再加上筆記小說文學的出現,私奔這種行為就被筆記小說和說書人、戲曲等藝文活動轉化為一種帶有浪漫色彩的行為,如《虯髯客傳》中楊素的家妓紅拂女未經楊素同意隨李靖出走並結為夫婦,就是古文學中私奔的代表。而「私奔」是未經雙方家庭一致同意,私下進行的婚姻行為,因此多半未經合乎禮法的程序進行婚禮,故稱為「私」、「奔」。社會基本上是仍不太贊同,但也不會苛求。直到南宋晚期道學(理學)開始成為學術主流,並在後世演變後,才變成較接近現代對於古時嚴格處理私奔此一行為的印象。
私奔題材作品
詞意舉例
参考资料
- ^ 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編輯委員會. 相𤆬走《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 中華民國教育部. 2011年07月 [2021-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01) (中文(臺灣)).
- ^ 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編輯委員會. 綴人走《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 中華民國教育部. 2011年07月 [2021-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12) (中文(臺灣)).
- ^ 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教育部《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編輯委員會. 跈人走《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 中華民國教育部. 2008年05月 [2021-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29)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