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冲突中的法治”项目
(重定向自武装冲突项目的法律规则)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5年6月4日) |
“武装冲突中的法治”项目(Rule of Law in Armed Conflicts Project)由日内瓦国际人道法与人权学院提出,以支持国际武装冲突法的应用和实施。[1]
概述
通过全球数据分析,“武装冲突中的法治”项目根据其目标,对各国实施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法律做了一次评估。这些法律包括:
- 国际人道法
- 国际人权法
- 国际刑法
- 难民法
该项目最终将涵盖联合国所有成员国、《日内瓦公约》缔约国以及有争议性领土,不管他们是否处于武装冲突状态下。的确,特定国际规约必须在和平时期实施,在冲突后时期也有其存在的必要,特别是那些关于惩治国际性犯罪的法律。此外,网站上也包含有关打击恐怖主义的规则,同样适用于未发生武装冲突的国家。
该网站被分为三部分。主页提供了对适用法律的简短描述,并强调了该领域的主要法律问题,如冲突的法律界定或国际法对非国家武装团体的适用性。随后,该网站为每个国家提供了有关国内和国际法律框架的相关文献(国家法规和判例、政府间组织之决议、条约等)。最后,该网站提供了一种法律分析,一方面根据国际人道法确认某局势确实构成冲突,另一方面决定了适用之法律。从司法和政治角度而言,网站上的这部分内容最为敏感,专为RULAC项目设计。
对于政府官员、记者以及更广泛的任何对战争中的法律感兴趣的人来说,“武装冲突中的法治”项目应是一个宝贵的信息来源。
日内瓦公约
最初的三部日内瓦公约于1949年得到修改、扩充、替换,并增加了第四部公约。
-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于1864年获得通过。其在1906年和1929年进行过两次修订和补充,并于1949年成为日内瓦第一公约。[2]
-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于1906年获得通过。其在经历修改和补充后于1949年成为日内瓦第二公约。[3]
-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于1929年获得通过。其在经历修改和补充后于1949年成为日内瓦第三公约。[4]
-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于1949年获得通过。
此外,《日内瓦公约》还有三个附加议定书:
- 第一附加议定书(1977):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截至2015年1月12日,该议定书得到174个国家的批准,2个国家的签署。
- 第二附加议定书(1997):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截至2015年1月12日,该议定书得到168个国家的批准,3个国家的签署。
- 第三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截至2015年1月,该议定书得到72个国家批准,另有24个国家已签署但尚未批准该公约。
参考资料
- ^ http://www.geneva-academy.ch/RULAC/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Rule of Law in Armed Conflicts Project
- ^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9/28/content_1104259.htm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 http://www.un.org/chinese/documents/decl-con/geneva_sea_wounded.htm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 https://www.icrc.org/chi/resources/documents/misc/convention-pow-27071929.htm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