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所制

(重定向自卫所制

衛所制明朝的最主要軍事制度,為明太祖所創立,其構想來自於時代的府兵制[1]

明代《筹海图编》卷一浙江沿海山沙图局部,示浙江台州府周边的卫所城市。

明政權在與元朝元末群雄爭戰期間,軍制不定。其按照軍隊的來源區分,有諸將原有之兵(即所謂從征),有元兵及群雄敗兵歸附成軍,有獲罪而謫發的罪人成軍,而最主要的來源則是由戶籍中抽丁成軍,稱為籍選,亦即垛集軍。垛集法传承自元代的正軍、貼户制[2],為按人口一家五丁或三丁抽一之原則所徵之兵[3]。除此之外尚有簡拔、投充及收集等軍制;明朝中期以後又有強使民為軍[來源請求]的方式,不過都屬於少數;就有明一朝而言,衛所制是明朝廷最主要的軍制。

衛所的設立及軍戶制度

前元朝户部尚书张昶在朱元璋建立的吴国中書省參知政事任內[4]最早提出衛所[5][6]。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全國的各軍事要地,設立軍衛[7]。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大約以5600人為一衛,1120人為千戶所,112人為百戶所。所設總旗二,小旗十,大小聯比成軍[8] [9],其下依序有千戶所、百戶所、總旗及小旗等單位,各衛所都隸屬於五軍都督府,亦隸屬於兵部,有事調發從征,無事則還歸衛所。此法的實行,須有一套能保障軍隊數目的戶籍制度配合,來維持衛所制的運行。

明代的卫所兵制,實乃吸取中國历史屯田经验,参照唐朝府兵制”创建的,一种“寓兵于农”[10],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明太祖誇口說:“吾養兵百萬,不費百姓一粒米。”[11]

軍戶即戶籍種類屬軍籍之戶,初期的來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軍戶,二是現役軍人之戶,這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黃冊編造之後更加以確立。軍戶為世襲,且管理頗嚴格,除籍十分困難,大致上除非丁盡戶絕、家中有人成為高官或是皇帝免,是無法除軍籍的。儘管如此,日久軍戶仍日漸減少,庞尚鹏主张:“清查隐占,均平粮额,开垦抛荒最为目前急务”[12],因此後來有使因犯罪而充軍者入軍籍之方法,被稱作恩軍長生軍

元代禁衛軍制,每三軍戶擇一丁正軍,其他兩戶的丁男稱作「餘丁」或「軍餘」,餘丁平時與軍餘狩獵、遊牧,戰時與正軍出征,明朝則改為耕種軍屯田,日久軍官累功策封頗多,所領祿田多由兵丁耕種,原設計支撐戰時軍糧的軍屯產出,都拿來發放世襲軍官俸祿,軍戶役男屯田勤務,日益沉重,相對其他四民丁役,不謂不重。

《明史》〈兵志〉:「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外統之都司[13] ,內統於五軍都督府,而十三衛為天子親軍者不與焉。征伐,則命將充總兵官,調衛所軍領之。既旋,則將上所佩印,官軍皆回衛所。蓋得唐府兵遺意」[14]

軍戶負擔和生活

明代對於民戶“三十稅一(相當於3.33%)”的低稅賦社會,完全建立在對於軍戶勞動力的剝削之上,原因是軍戶以自身勞動力承擔了幾乎全部的軍隊養護消耗。建文永樂削藩之後,洪武年間建立的作為配套措施的“藩王及公侯監軍制度”被破壞,新制度一直未完善,軍戶負擔益重、生活水平愈加低落。軍戶的主要義務,包括出一丁男赴衛所作正軍,正軍以外的子弟稱作餘丁軍餘,至少要出一名餘丁隨行正軍赴衛所,以給養其生活,類似軍伕。由於軍戶承擔了義務兵役以及給養正軍的勞役,故得由國家授予田地,且免除正軍、在營餘丁及在原籍一丁的差役,以保障軍戶生活並供給正軍。然而沒有充分的監督,導致軍戶權益日益被侵犯,負擔沉重、生活困苦。正軍赴衛所的發派地點,多以距離原籍地遙遠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長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給役卒帶來不少額外的消費及病痛之苦。正軍服役於衛所,必須帶妻同行,以安定生活並生兒育女,每一軍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糧,武器由國家雇傭工匠生產;但實際情形則常分配不足,只有行軍時發給口糧,衣裝仍須自備。軍士在營,分成守備和屯田二種義務,比例不定、按時輪流,屯田者須固定上交糧食以供給守備軍及官吏,其目標在養兵而不耗國家財力。但明宣宗以後,卫所官侵占军屯田地、私役军士耕种之事,已經常发生[15],該目標變得難以達到、軍戶制也失去了公正性和有效性[16]

一般正軍身死,即以戶中壯丁補充,但由於軍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洪武初年即有逃兵,至洪武三年十一月,逃亡者计47,986人[17],因此有根補勾補等方法。“根補”即抓回逃軍,“勾補”則由其戶中以丁補,但此舉既擾民又擾官,縣裡承擔追捕的任務、增加了公務負擔,亦有軍官藉此貪污、為害鄉里,而且逃兵數量有增無減。正统三年(1438年),逃亡官军竟达1,633,664人[18];此時明朝廷開始有募兵之舉。[19]正德十四年吏部尚书王琼上疏:“天下都司卫所每岁差去勾军官旗不下一万六七千名,计所勾之军,百无一二到卫。有自洪武、永乐年间差出,到今三十餘年,在外娶妻生子,住成家业,通同军户,窝藏不回。”[20]嘉靖八年,桂萼公布天下兵籍,仅有兵士九十七万。軍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與其社會地位的低落亦有關[21],明初因需要武力,故較重視軍人,其後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軍人地位就大為降低,加上以罪犯充軍,使得軍人的形象更為低下。嘉靖年间,有些衛所逃亡军士达到在籍军士70%左右。[22]至16世纪初,一些卫所的逃亡军士已达其总数的80%,许多边地驻军只剩下一半。[23]

嘉靖时期,边患严重,急需兵力,朝廷改採募兵制,至此 ,衛所制已形同被廢止。[24]募兵不同于卫所军,不世袭,来去相对自由。但由於募兵制破壞了早期衛守制“兵帥分離”的構想,內閣必須将兵权下放於將領,明朝廷無法完全掌控募兵制制度下的兵權,尤以戚继光的“戚家军”更为有名,有利于鞏固中央集权的國家軍隊形制逐漸转变成为了分散中央集權、軍隊從屬于個別軍官的子弟兵勢力。另外,由於施行募兵制,導致軍費直線上升,也導致明末因軍餉長年不足,甚至經常譁變,最後為明亡埋下伏筆。

衰弱

衛所制代有世兵制屯兵性質,指揮使以下世襲,日久則軍官、將官眾多,底層軍戶無論生活壓力,或戰事兵役皆遭遇壓迫,終難避免歷代兵制的輪迴。初舉國衛軍270萬,不費百姓一粒米,但最終仍如王船山評斷府兵制之言:「府兵者猶之無兵也。」

清初衛所

因衛所並非單純的軍事組織,也同時是地方行政組織,清初繼承了衛所制度,到雍正年間改革行政區劃,才完全被淘汰。衛所或被廢除,或改設為府、廳、州、縣。

参考文献

引用

  1. ^ 陳文石《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48本第2分,1977年《明代衛所的軍》
  2. ^ 于志嘉《明代軍户世襲制度》台北學生書局1987年
  3. ^ 林天蔚
  4. ^ 明太祖实录》卷九九《刘基传》 昶有才辯,知識明敏,熟於前代典故,凡國家建置制度,多出昶手,裁決如流,事無停滯。
  5. ^ 罗梅因·戴乐:《卫所制度在元代的起源》,第23—24页
  6. ^ 黄仁宇:《明代的税收与败政》,第287—288页。
  7. ^ 《明史》卷一百二十八《刘基传》载:“太祖即皇帝位,基奏立军卫法。”《明史》(卷90):“初,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衞所,共計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內外衞三百二十九,守禦千戶所六十五。及成祖在位二十餘年,多所增改。其後措置不一,今區別其名於左,以資考鏡。”
  8. ^ 《明史》“卷九〇.兵二.衛所”
  9. ^ 佘一元编《山海关志》:“明初建关,设一卫、十千户所,领军万人,以侯伯统之。”
  10. ^ 《明史》卷五十三《食货志一》
  11. ^ 《续文献通考》卷一二二
  12. ^ 王毓铨在《明代的军屯》道,“开种抛荒屯田,给开种者永为己业,从嘉靖以后几乎成了救止屯军逃亡,屯田抛荒的最重要的方法。”
  13. ^ [京師以外,內地各省及邊境的衛所皆統於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 ]
  14. ^ [《明史》〈卷八九.兵一〉]
  15. ^ 正统六年(1441),尚书王骥奏称,贵州二十卫所屯田、池塘共九十五万七千六百餘亩“良田为官豪所占”,“贫穷军士无寸地可耕”。正统九年(1444),大宁都司官军都指挥佥事田礼等“侵占屯地四千一百二十七顷有奇,递年不输子粒”。弘治年間,陕西榆林地区管屯官,“侵夺屯田,隐占为业,祖孙相继,盘踞自如,凡应纳屯粮,悉置诸度外,其餘官舍,彼此效尤,用强霸耕,不纳子粒,往往均摊于诸卫,或捐月粮扣补,或变家产包赔”,“富豪者种无粮之地,贫弱者输无地之粮”。
  16. ^ 《明宣宗实录》卷七十六
  17. ^ 《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九
  18. ^ 叶盛:《水东日记》卷二二《府卫官旗军人数》,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19页。
  19. ^ 《明史·兵志》载:“正统二年,始募所在军餘、民壮愿自效者,陕西得四千二百人。”
  20. ^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六十四
  21. ^ 利玛窦:《16世纪的中国》:“在这个国家中,也许没有哪个阶层比这些士兵更为卑贱和懒散了……平时,他们抬轿、喂马,像奴仆一样受人役使。”,第89—90页。
  22. ^ 郑若曾《筹海图编》卷三《广东兵防官考》
  23. ^ 清水泰次:《明代的流民与流贼》,第217页。
  24. ^ 《明史·兵志》载:“正统二年,始募所在軍餘、民壮愿自效者,陕西得四千二百人。”范莱《两浙海防类考续编》卷二载:浙江有戎行39总,其中募兵有27总,占69.2%。

书籍

  • 陳文石〈明代衛所的兵〉,《史語所集刊》,48:2(1977),頁177-203。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