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山格宋孝武帝時期制定的專門限制豪门大族占有山林川泽的政策。由於王公贵族占有山林川泽過多,影响到官府收入。约大明元年(457年)至大明八年(464年),宋孝武帝采纳尚书左丞羊希的建议,规定按官員品秩高低规定官員佔有山林川泽的最高限额,已達限額後官員不能再占有山林川泽,未到限額者可以繼續佔有山林川泽;所占山泽数目要納入资产簿,並且按照佔領面積向朝廷交税;若有违反和超过限额者將受到法律懲處。[1]具體規定未第一、第二品高官占山三頃,第三品以下依次减少,三至四品官为二頃五十亩,五至六品二頃,七至八品一頃五十亩,第九品官員和普通百姓只能占一頃。[2][3][4]

參考資料

  1. ^ 占山格. 中國大百科全書. [2022-1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18). 
  2. ^ 田晓明总主编;罗时进主编,世纪东吴 苏州大学学报论文选萃 上 1906-2016,苏州大学出版社,2016.05,第157页
  3. ^ 何勤华主编,法律文明史 第3卷 古代远东法,商务印书馆,2015.12,第507页
  4. ^ 殷爱荪,沈海牧主编,百年薪火 苏州大学文科学报论文选萃,苏州大学出版社,2006.05,第2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