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
主管中華民國市場競爭事務的二級獨立機關
(重定向自公平交易委員會 (中華民國))
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是中華民國政府之競爭法制的最高主管機關,職掌為查處《公平交易法》規範的限制競爭以及不公平競爭行為,同樣亦是多層次傳銷事業的主管機關。公平會為行政院之二級獨立機關,但只有公平會可依據《公平交易法》不須依照《訴願法》程序向上級機關(即行政院)提起訴願,對其行政處分或決定不服者必須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平交易委員會 Fair Trade Commission(英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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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 |
基本信息 | |
機關類型 | 相當中央二級行政機關獨立機關 |
所屬部門 | 行政院 |
員額 | 216人(職員197人、技工4人、駕駛5人、工友3人及聘用人員7人) |
年度預算額 | 約新臺幣3.72億元 (110年度) |
授權法源 | 行政院組織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
主要官員 | |
主任委員 | 李鎂 |
副主任委員 | 陳志民 |
主任秘書 | 毛浩吉 |
任命者 | 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
任期 | 四年,任滿得連任 |
組織編制 | |
內部單位 | 5處、5室 |
任務編組 | 1個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92年1月27日 |
前身機關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聯絡信息 | |
會址: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 | |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2樓 |
電話 | +886 2 2351-7588 |
網站 | www.ftc.gov.tw |
成立宗旨
競爭法制的宗旨,在於維護市場自由與公平的競爭,與其相對的概念是「管制法」,原則上如果事業所屬產業設有管制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事業的經營多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管制法所規範(涉及市場競爭的問題仍然適用公平交易法);即使事業所屬產業沒有管制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的行為仍然不能違反公平交易法,因為在市場經濟國家,事業的行為仍然要遵守基本的遊戲規則,公平交易法因而有「經濟基本法」之名。
公平交易委員會職責在於守護市場機制,並非操控市場,然而媒體及民意代表多誤會公平會為物價管制機關(實為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
歷史
歷任主任委員
屆次 | 姓名 | 政黨 | 就任時間 | 卸任時間 | 備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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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志剛 | 中國國民黨 | 1992年1月27日 | 1995年1月26日 | |
2 | 1995年1月27日 | 1996年6月9日 | 連任 | ||
代理 | 趙揚清 | 無黨籍 | 1996年6月10日 | 1998年1月26日 | 代理 |
3 | 1998年1月27日 | 2001年1月26日 | 連任 | ||
4 | 黃宗樂 | 民主進步黨 | 2001年1月27日 | 2004年1月26日 | |
5 | 2004年1月27日 | 2007年1月26日 | 連任 | ||
代理 | 余朝權 | 無黨籍 | 2007年1月27日 | 2007年1月31日 | 副主任委員代理 |
6 | 湯金全 | 民主進步黨 | 2007年2月1日 | 2009年7月31日 | 任內請辭 |
代理 | 吳秀明 | 無黨籍 | 2009年8月1日 | 2010年1月31日 | 副主任委員代理 |
7 | 2010年2月1日 | 2013年1月31日 | 真除 | ||
8 | 2013年2月1日 | 2017年1月31日 | 連任 | ||
9 | 黃美瑛 | 2017年2月1日 | 2021年1月31日 | ||
10 | 李鎂 | 2021年2月1日 | 現任 |
現任委員
李鎂(主任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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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任期:2021年2月1日-2025年1月31日 |
陳志民(副主任委員) |
當前任期:2021年2月1日-2025年1月31日 |
郭淑貞 |
初任任期:2017年2月1日-2021年1月31日 連任任期:2021年2月1日-2025年1月31日 |
洪財隆 |
初任任期:2017年2月1日-2021年1月31日 連任任期:2021年2月1日-2025年1月31日 |
辛志中 |
當前任期:2023年2月1日-2027年1月31日 |
顏雅倫 |
當前任期:2023年2月1日-2027年1月31日 |
李師榮 |
當前任期:2023年2月1日-2027年1月31日 |
組織架構
公平交易委員會採委員合議制,設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五人,以獨立機關建制。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得連任,採交錯任期制;受有任期保障,不因政黨輪替或內閣改組而解職。 委員需獨立行使職權,維持中立,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全體二分之一;且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委員需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專長,為一專業合議制機關。
委員任內如果有《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之行為[3]時,得由行政院院長將其免職[4]。
業務單位
內部單位
- 秘書室
- 人事室
- 政風室
- 主計室[11]
任務編組
- 南區中心(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公平交易組)
参考文献
引用
- ^ 公平交易委員會工作成果報告 (PDF). [2018-01-2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01-27).
- ^ 委員介紹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公平交易委員會.2023-02-01
- ^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 ^ 組織與職掌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公平交易委員會.2019-05-01
- ^ 綜合規劃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公平交易委員會.2017-05-23
- ^ 服務業競爭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公平交易委員會.2022-01-10
- ^ 製造業競爭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公平交易委員會.2022-01-10
- ^ 公平競爭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公平交易委員會.2017-05-23
- ^ 法律事務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公平交易委員會.2017-05-23
- ^ 資訊及經濟分析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公平交易委員會.2017-05-23
- ^ 行政支援單位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公平交易委員會.2017-05-23
-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務規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 公平交易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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