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车

原中国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商,中国中央企业
(重定向自中国北车集团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简称:中国北车北车集团[1],英语缩写:CNR)是中国一家曾从事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铁路起重机械、各类机电设备及部件、电子设备、环保设备及产品的设计、制造与修理的大型企业集团,成立于2002年7月1日,总部位于北京。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公司類型中國中央企業
公司前身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的一部分
公司結局吸收合并中国南车集团公司,组成中国中车集团公司
後繼機構中国中车集团公司
成立2002年7月1日
结束2015年9月28日
代表人物黨委書記:王立剛
總部 中国北京市
产业鐵路裝備製造
母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

2015年6月1日,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旗下的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成立新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是新公司的第二大股东[2]

历史沿革

中国北车集团前身为成立于1986年的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的国营铁路机车车辆装备制造企业,对下辖30多家机车车辆、机械、电机工厂和四家机车车辆专业研究所实行统一领导和全面管理。

1990年代末开始,随着中国政府对铁路、民航、电信、烟草、军工等国营产业系统脱钩工作的部署。为改变财产边界不清、生产效率低下的状况,中国铁道部进行了打破政企合一、行业垄断的铁路运输行业体制的改革研究,于1998年底开始了对直属企业改组、调整、清理、规范的工作[3]。铁道部首先决定了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等五大直属非运输企业作为首批脱钩单位,脱钩方式采用总公司(集团)整体移交中央政府管理的方式进行。

2000年3月23日,铁道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铁路非运输企业政企分开方案的请示》;同年4月24日,方案得到国务院批复通过,5月进入五大公司(集团)脱钩移交阶段;同年9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根据构建竞争主体、避免重复建设的精神,中车公司分拆为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两家国有独资大型集团公司,从铁道部归口管理划归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铁道部此后印发《关于向中央工委移交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职责的通知》,依法规范了铁道部、铁路企业与五大公司间的相互关系,标志着铁道部与五大公司正式实现政企分开。

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CNR Corporation Limited
公司類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號上交所除牌前:601299
港交所除牌前:6199.HK
公司前身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分出设立的子公司
公司結局并入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并成立新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後繼機構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2008年6月26日[4]
结束2015年6月1日 (2015-06-01)
代表人物董事長:崔殿國
總部  中国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5号楼
产业鐵路裝備製造
母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英語:China CNR Corporation Limited上交所除牌前:601299,简称:中国北车;港交所除牌前:6199.HK)是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联合大同前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起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6日,并于2009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5]。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铁路机车车辆(含动车组)、城市轨道车辆、工程机械、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及相关部件等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修理、服务业务;产品销售、技术服务及设备租赁业务;进出口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信息咨询业务。

2014年12月30日晚,南车、北车合并方案公布,二者合并成立新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6]

一级子公司

分公司

参考文献

  1. ^ http://weibo.com/5618105325/CqatH8CT2
  2. ^ 【中国中车股价异常波动公告】
  3. ^ 王雅莉、毕乐强. 《公共规制经济学》.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ISBN 9787302118596. 
  4. ^ 公司介绍. [2015-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7-09). 
  5. ^ 中国北车今日上市. 新浪网. 2009-12-29 [2011-1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1) (中文(中国大陆)). 
  6. ^ 中国南车北车合并方案出炉 总资产有望超3000亿元. [2014-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08). 

参见